安全生产法辅导ppt89)-生产运作(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020/9/18 40 十三、 对承包、承租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020/9/18 41 十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对 事故抢救的责任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020/9/18 42 十五、工伤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依法 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020/9/18 43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020/9/18 44 一、对劳动合同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 A: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B: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020/9/18 45 二、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建议权: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拒绝违章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020/9/18 46 停止作业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索赔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020/9/18 47 三、从业人员的义务 在作业过程中:  A: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B:服从管理;  C: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020/9/18 48 四、工会的职权 有权对建设项目的 “ 三同时 ” 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20/9/18 49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020/9/18 50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严格安全检查 处理事故隐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2020/9/18 51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依法定和国标或行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依法定和国标或行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020/9/18 52 三、不得收费和推销 指定产品的规定 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 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2020/9/18 53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的职权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0/9/18 54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标或行标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 在十五日内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合安检人员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2020/9/18 55 五、对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人员的要求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为其保密。 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020/9/18 56 六、相关部门的配合 应当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 2020/9/18 57 七、对安监部门及人员的监察 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监察。 八、对中介机构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 资质条件 ,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 结果负责。 2020/9/18 58 九、举 报 安监部门: 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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