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26)-生产运作(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双、快 ) ≥ (双、快、溜 ) ≥ (F≤ 100kN慢、溜 ) ≥ (F≥ 125kN慢 ) ≥ (高、调 ) 15 电气 紧急断电开关 B 应在方便操作的位置设置紧急断电开关 16 短路、过流、零位、失 压保护 B 应设置 17 操作力及行程 操作力 N C ≤ 200(手动) ≤ 300(脚踏) 行程 mm ≤ 600(手动) ≤ 300(脚踏) 18 制动轮、离合器径跳 mm C ≤ D/2020( D为轮径) 19 制动轮、离合器接合面状况 C ≥ 80% 20 可 靠 性 可靠度 A ≥ 88% (高、快、快溜) ≥ 90% (慢、慢溜) ≥ 86% (调) 可靠性试验指标可引用型式检验报告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 h ≥ 首次故障前工作时间 h ≥ 说明 : 1. A— 关键项; B— 主要项; C— 一般项 ; 、随机文件,并装备设计规定的装置及附件;样机在整机试验过程中,不允许调整。 判定标准 安全规范检验中关键项目( A)有一项不合格或重要项目( B)有二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 型式检验中关键项目( A)有一项不合格或重要项目( B)有二项不合格或重要项目( B)中有一项不合格 ,一般项目( C)中有二项不合格或一般项目( C)有四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 安全规范、型式检验均合格,判定整机检验 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9 在检验过程中,如有主要零部件(电机、齿轮、主传动轴、制动器、钢丝绳等)损坏,不能正常工作,即判定为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申证产品及覆盖产品的型号规格。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 有效期届 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产品型式检验后)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需要在原覆盖范围内增加产品规格时,应当进行产品型式检验后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 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 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 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 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 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10 标志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 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标牌、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 (Quality Safety)字头 (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 (贴 )。 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XK21004。 其中, XK 代表许可,前两位 (21)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 (004)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 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 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被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 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11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 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 127 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 [2020]19 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为每个企业 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 440 元。 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公告费:每个企业 400元。 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科函 [2020]584 号文《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中 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检验收费标准见表 6。 表 6 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额定载荷 (kN) 5~ 16 20~ 32 50~ 80 ﹥ 80 收费标准(元 ) 3000 3500 4000 4500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 [2020]19 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依法行政,严 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26)-生产运作(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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