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汇编(doc121)-组织变革(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TDI项目 , 以及PTA、 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 10 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 化肥 :年产 50 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 : 矿山开发 、 冶炼分离和总投资 1 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 500 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 : 新建 10 万吨级以上造船 设 施 (船台 、 船坞 ) 和民用船舶中、 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 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 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 10 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年产 (含 ) 万吨 — 10(不含 ) 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 300 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 :日处理糖料 1500 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3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 : 卷烟 、 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 : 民用飞 机 (含直升机 ) 制造 、 民用卫星制造 、 民用 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 水 50 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 )、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 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 、 卫生 、 文化 、 广播电影电视 : 大学城 、 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 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 :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 国家自然保护区 、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区域内总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 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 体育:F 1 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4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中总投 资 (包括增资 ) 1 亿美元及以上 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总投资(包括增资) 5000 万美元及 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 、 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 、 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 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 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 、 章程及法律特 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 3000 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 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 ,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 、 商务部备案 ; 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 关法规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15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二、核准备案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9 号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和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 的决定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 目 的核准活动,特制定《企业投 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凯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进一步推动我 国企业投资 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 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 核 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以下简称 《目录 》 ),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 围 ,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 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 , 是 指 《目录 》 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 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其中 ,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16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 委 (计委 )和地方 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 委 (经委 )。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 , 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 ,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 ,并 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 其他 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 其中由国务 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 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 )拟建项目情况。 (三 )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 )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 )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 ,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 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 , 需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17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二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 须 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 投 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 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 投 资 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的项目 , 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 并 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 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 应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 资 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 告 (省级政 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应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 出审核意见,向国务院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 条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 要求,应在 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 、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 ,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 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 , 如有必要 , 应在 4 个 18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 机 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 告 , 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 , 可要求项目申报 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 审查时 , 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 部门的职能 , 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 (附 项目申请报告 )后 7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 ,项目核准 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 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五 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 后 20 个工作日 内 , 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 或向上级项目 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 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及时 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 、 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 , 所 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 , 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 具项目核准文件 , 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 对不同意核 准的项目 , 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 说明不予核准的理 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经国务院核准同意的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 管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 , 可 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9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 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 )地区布局合理; (五 )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 )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 )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 )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 保护; (九 )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 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 2 年 , 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 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 原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 件 有 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 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 , 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 进行调整 , 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 原项目 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 , 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 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 ,或者虽然 20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 证券监管 、 外汇管理 、 安全生产监管 、 水资源管理 、 海关等部门不得办 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应严格执行国 家法律法 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 , 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 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 索贿受贿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 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 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汇编(doc121)-组织变革(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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