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集团销售终端产品采购合同书doc-采购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供买方临时使用。 保修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均由卖方予以承担。 卖方未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买方有权采用其他渠道和方式对 产品 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对因 产品 在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缺陷造成的买方和 /或第三人财产和 /或人身损失,卖方应予以赔偿 并承担全部责任。 对本款中应由卖方承担的全部保修和 /或赔偿费用,买方有权在卖方的质量保证金中予以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买方有权继续追索。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合 同一方向另一方保证:作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注册及有效存续的独立人,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其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保证:指定的授权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书面授权,授权代表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本合同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对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任何行为将予以认可,并不存在授权不明或超授权范围的情况,亦不存在任何因上述情况而可能导致合 8 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 销 的情况。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产品 与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完全相符且保证为全新、完整、未使用的产品,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本合同中所述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向买方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书。 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是规范的、正确的、最新的和完整的。 如产品部分或全部属于进口产品,则卖方应提供产品原产地证明、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 卖方保证对其销售的产品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处置权或取得相关授权,无任何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限制或瑕疵。 若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卖方 保证拥有合法销售本合同标的物的全部政府许可、生产和 /或使用许可和 /或授权。 卖方对本合同标的物的销售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保密责任 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 (以下统称“保密信息” ),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除本合同 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买方关联公司。 9 买方关联公司 ,是指中国移动通信 有限 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及 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 公司。 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 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 用: 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 10 方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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