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单证实务8(ppt65)结汇单证二-国际贸易(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种正规的保险合同,承保在保单中所指定的经由指定船舶承运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进出口货运险保险单一般由三份正本和两份副本组成 , 也可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增设正本或副本保单的份数。 保险单是海上保险单中最有代表性、承保形式最完整的一种。 167。 保险单据 一、保险单据的种类 (2/5) ( 二 ) 保险证明书 (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险证明书俗称“小保单”,它是 —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它同正式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效力。 保险证明书的正面依然载明了保险的基本项目,但背面未列保险条款,仅声明:“兹依照本公司正式运输险保险单内所载全部条款及本承保所凭证所订立条款,承保下列货物保险,如保险单之条款与本凭证所订条款有抵触时,应以本凭证所订条款为准。 ” 167。 保险单据 一、保险单据的种类 (3/5) (三 )预约保险单 (Open Policy/ Open Cover)和保险声明书 (Insurance Declaration) 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先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指定范围内的货物进行统一承保的协议 , 这种形式适用于经常有大批货物出运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在拥有预约保险单后,每批货物一经装运,就要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船名、航线等内容以投保声明书的形式及时通知保险人。 167。 保险单据 一、保险单据的种类 (4/5) (四 )联合凭证 (Combined Certificate) 联合凭证亦称 “ 联合发票 ” , 是一种发票和保险单相结合 , 较上述保险凭证更为简化的保险单据 , 但与正式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 此凭证只有我国采用,也仅适用于对港、澳地区中资银行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业务且不能转让。 167。 保险单据 一、保险单据的种类 (5/5) (五 )批单 (Endorsement) 上述各种保险单据签发生效后 , 若保险合同内容需要变动 ,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 , 由其出具批单 , 对原保险单的内容进行补充或变更。 批单是原保险单据的组成部分 , 它与上述保险单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 如原保险单据的内容与之有不相符之处 , 则以批单的内容为准。 因此 , 批改的内容如果涉及增加保险金额或扩大保险责任 , 必须是在被保险人不知有任何损失事故发生的情况下 ,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或在货物发生损失以前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167。 保险单据 二、保险单据的缮制 ( 1/17) (一 )出单公司的名称 (The Name of the Issuing Company) 出具保险单公司的全称及公司标记一般会用较醒目的字体预先印制在保险单的最上端 , 以宣传公司形象及帮助被保险人确定保险单责任的承担者。 (二 )保单编号 (Policy No) 各套保险单的右上方一般预先印有一个与上 、 下套保险单前后相连的流水编号 , 但这并非是真正的保单编号 , 保单编号一般在制作保单时才编制确定。 各保险公司编制保单编号的规定各不相同 , 但一般均由三部分构成 , 即该保险公司下属出具保单的分支公司编号 、 出单年份 、 同险种保险业务连续号。 167。 保险单据 二、保险单据的缮制( 2/17) ( 三 ) 被保险人 (Insured) 由于保险单是可转让的单证 , 被保险人只要在保险单背面签章 , 保险单的权益就转让给了任何保单持有人 , 所以除非信用证上有明确规定 , 否则投保人便被作为被保险人。 根据信用证规定和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 , 常见的缮制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般情况下 ,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系同一个人 ,不指定受益人。 来证若无明确规定 , 由卖方投保时 ,被保险人一栏应填具信用证上受益人的名称 , 并由该受益人在保单背面作空白背书。 167。 保险单据 二、保险单据的缮制( 3/17) 信用证规定须转让给开证行或第三方时 ,则被保险人一栏内在信用证上受益人名称之后再打上 “ Held to the Order of x x”, 并由该受益人在保单背面作空白背书。 信用证指定以 “ 个人名义 ” 或 “ 来人 ” (To Order)为抬头人 , 则在被保险人一栏内直接打上 “ x x”或直接打 To Order”, 信用证上的受益人不要背书。 信用证指定 “ Endorse To the Order of X X”, 则在被保险人一栏内仍打上信用证中受益人名称 , 同时保单背面由信用证上的受益人空白背书的上方打上 “ Held/ Pay to The Order of X X”。 167。 保险单据 二、保险单据的缮制( 4/17) (四 )标记 (Marks amp。 No) 标记一般应按发票或提单上所标的唛头填写 , 且内容需要与其他相关单证相符;但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 , 为简化起见一般可打“ As Per Invoice No. X X”(参照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标记 )。 因为若向保险公司索赔时 , 被保险人须递交相关商业发票 , 所以这两种单据可相互参照。 167。 保险单据 二、保险单据的缮制( 5/17) (五 )包装及数量 (Quantity) 散装货物和信用证有规定外 , 一般不打重量。 应显示 “ 袋 ” ( BAG)、 “木箱 ” ( CASE)、 “纸板箱 ” (CARTON)、 “包 ” ( BALE) 等。 保单上如果未表明 “ 货物的数量 ” , 银行便无法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货物数量是否已全部投保 ,所以开证行可据此拒付。 ( 六 ) 保险货物项目 (Description of Goods) 保险单内必须有对货物的描述 , 如果货物名称单 —, 可按发票上的名称填写;如果货物的项目很多 , 该描述可以用统称 , 但不得与信用证和其他单据中对货物的描述有矛盾。 167。 保险单据 二、保险单据的缮制( 6/17) ( 七 ) 保险金额 (Amount Insured) 保险金额一般应以信用证规定的货币种类及金额表示。 如果信用证对保险金额没有规定 , 那么一般按照发票金额加成 10% 计算 , 要求加成比例超过 10%的 , 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可以接受 ,银行可以接受的最低保险金额为付款 、 承兑或议付金额的 110% 或发票总额的 110% , 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 除非信用证规定投保金额不少于 (Not Less Than) 110% , 则保险金额大于或小于 CIF或 CIP金额的 110% 者均不可轻易接受。 167。 保险单据 二、保险单据的缮制( 7/17) 发票金额中有时含有“佣金”与“折扣”,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佣金不需扣除,保险金额一律按发票金额计算;而“折扣”需要扣除,保险金额按发票金额扣减折扣后计算。 167。 保险单据 二、保险单据的缮制( 8/17) (八 )总保险金额 (Total Amount Insured) 总保险金额的币种须与信用证或合约的规定一致 , 且应使用币种的全称 (例:美元不能用 “ USD”,而应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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