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doc19)-电子电信(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经营该项基础电信业务,申请者持该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在申请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信息产业部向其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 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充,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19 页 第十一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 15 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 准的决定。 对已经依法设立的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予以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发出批准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经营该项增值电信业务,申请者持该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在申请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电信主管部门向其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0 页 共 19 页 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充,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第十二条 经营许可证由正文部分和附件部分组成。 经营许可证的正文部分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住所、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签发人、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经营许可证的附件部分包括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经营者的 权利和义务、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等附件。 原发证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规定增发经营许可证附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在本办法附件中列出。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附件的内容,重新公布。 第十三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 5 年、 10 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1 页 共 19 页 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 5 年。 第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信息产业部部长签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局长签发,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其他人凭委托书领取。 第十六条 电信主管部门在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应当不批准其申请,并在 3 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第四章 经营许可 证的使用 第十七条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第十八条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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