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doc)-合同协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前递交,装卸时间从下午 1时起算;如通知书在下午办公时间递交,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 6时起算。 在装货港,通知书应递交给第 17栏中规定的托运人。 装卸时间起算前已实际使用的时间计为装卸时间。 等待泊位所损失的时间计为装卸时间。 协议选择 (a)或 (b),并填入第 16栏。 第 5 页 共 8 页 允许货物有装卸两港共有十个连续日的滞期,按第 18栏中规定的每日费率计算滞期费,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计算,按日支付。 船舶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和滞留损失而对货物有留置权。 承租人应对装货港发生的空舱费和滞期费 (包括滞留损失 )负责。 承租人还应对卸货港发生的运费和滞期费 (包括滞期损失 )负责,但仅以船舶所有人通过对货物行使留置权而未能得到的款额为限。 单 船长按所收到的运费率签发提单,并不妨碍本租船合同。 如提单运费总额低于租船运费总额时 ,其差额应在签发提单时,以现金交付船长。 如船舶未能在第 19栏规定的日期的当日或之前做好装货准备 (不论靠泊与否 ),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经要求,这一选择至少在船舶预计抵达装货港之前 48小时内作出。 如船舶因海损事故或其他原因而延误,应尽快通知承租人。 除已约定解约日外,如船舶延误超过规定的预计装货日期后十天,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共同海损按 1974年约克棗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 即使共同海损费用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雇佣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致,货主仍应支付其中货物的分摊额 (参见 第 2条 )。 偿 对于未履行租船合同的经证实的损失,其赔偿不得超过预计的运费数额。 理 在任何情况下,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的经纪人或代理人。 经纪人的佣金按已收取的运费,以第 20栏所规定的费率,支付给第 20栏所指的当事人。 合同不履行时,由船舶所有人向经纪人至少支付按估算和空舱费确定的佣金的 1/3,作为经纪人所花费用和工作的补偿。 在多航次情况下,补偿的数额由双方协议。 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而阻碍或延误履行本合同规定的 第 6 页 共 8 页 义务所 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当船舶从上一港口准备启航时,或在驶往装货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的途中,如因罢工或停工而影响全部或部分货物装船,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声明同意按没有发生罢工或停工的情况计算装卸时间,如果承担人未在 24小时之内以书面 (必要时以电报 )作出声明,船舶所有人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部分货物已经装船,则船舶所有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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