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增发和配股的比较分析(doc16)-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股份后股本总额的 30%;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 监管部门对增发和配股的发行规模不同的要求是上市 公司转向增发的直接动力。 在面队选择配股或增发时,即使上市公司需要募集的资金通过前次股本总额的 30%的配股就可以满足,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也不会轻易投赞成票,因为这次配股他需要投入的是现金,而不是他可和上市公司商量定价的资产。 更何况配股比例超过 7 30%,他必须用和其他持流通股的小股东一样的成本投入更多的现金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 而增发却不一样,上市公司不会碰到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阻力。 虽然监管部门试图以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来约束发行人所确定的发行规模,公司股本扩张应当与盈利增长基本保持同步。 具体的规定有: ① 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② 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 ③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但这些不足以构成对“求钱若渴”公司的硬约束。 对发行后管理监督要求 对上市公司增发的要求 上市公司增发完成后,凡不属于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预测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 ,上市公司董事长、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 80%的,如无合理解释,上述人员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未达到盈利预测 50%的,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上市公司给予公开批评,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 2 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 对上市公司配股的要求 上市公司配股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银行同期存 8 款利率的,上市公司董事长、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 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如无合理解释,上述人员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给予公开批评;上市公司配股当年出现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 2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 ◆ 对于上市公司增发后盈利要求高于对配股后盈利要求,增发后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前一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上市公司增发也可以不作盈利预测,只要在招股意向书、发行公告和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作出特别风险警示即可。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未成熟,还处于卖方市场,是否披露盈利预测报告 尚不足以影响公司募股的成败。 对于管理规范、盈利能力强上市公司,其在增发新股时往往披露盈利预测报告以吸引投资者的亲睐,提升自身市场形象。 上述的监管部门关于公司募股后的规定对此类公司有实质的监督作用;但对那些旨在“圈钱”的公司,其可不披露盈利预测报告,上述的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其的监督作用却不甚明显。 增发和配股对上市公司不同影响分析 从政策规定对增发和配股的不同要求来看,无论是募股前的盈利要求、募股的规模、还是募股后的监督,增发比配股起点都更低,对上市公司更具有吸引力。 那么上市公司是否就该义无返顾地选择增发呢。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增发和配股对上市公司不同影响还在提醒着董事 9 会的决策者们。 对股东价值的影响 股东是上市公司的所有者,上市公司的价值在于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注:此处股东价值乃指股东持有的股份通过市场实现的价值,而非指相对于价格的价值概念)。 在上市公司所有股份全流通情况下,实现股东价值的标准应是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 而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环境下,上市公司的股份有非流通和流通之分。 对于持有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其价值实现的标准是该公司每股净资产;对持有流通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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