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doc22-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此资料来自企业 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 邀请招标。 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是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招标人。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在公共媒体和国家及自治区和通辽市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要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要向三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要包含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事项。 招投标所需要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 旗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要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在现售前三十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向业主提交物业所 此资料来自企业 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八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必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否则不予进行物业验收。 街道办事处要对所辖区域内居民的居住物业的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质量保修文件、使用说明文件和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进行收集、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 建立档案保管、利用制度。 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 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期限已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原签约双方有一方不愿续 约或者已入住业主百分之五十以上对原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不满意的,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必须先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协助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重新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但必须经物业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必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规定,以不低于其开发建设规模千分之三的标准在物业 此资料来自企业 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不足 50m2的要补足 50平方米,并依法进 行所有权登记备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社区的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必须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中物业管理落实情况的内容,否则不予进行物业验收。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依法向旗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物业管理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物业管理企业资 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企业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未领取资 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外埠物业管理企业进入通辽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证件到项目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此资料来自企业 但必须在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验收。 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将物业管理用房交还给业主委员会,但必须在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做好交接工作,但必须在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 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对物业实行管理; (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三)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蒙古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doc22-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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