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doc)-医药保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上。 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如下: 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第八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病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 第三章 药店零售 第九条 销售 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7 页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 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第十条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 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 2年以上备查。 第十一条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第十二条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但病患者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 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第十三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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