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doc40)-工程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考虑热膨胀的影响。 医疗废物焚烧炉装置的辅助 燃料燃烧器采用固定方式,燃烧器应具有良好的燃料分配质量和合理配风的性能。 燃烧器的辅助燃料应根据工艺要求和燃料来源等确定。 采用油燃料助燃时,储油罐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全厂使用情况和运输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应小于焚燃炉冷启动点火用油量的 ~。 供油泵的设置,不宜少于 2台,且应有 1台备用。 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应在供、回油管道上设有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 采用重油燃料时,应在系统中设置过滤装置,蒸汽吹扫装置。 热能利用系统 焚烧医疗废物产生的热能 可以适当形式 加以有效利用。 医疗废物 焚烧热能利 用方式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医疗废物焚烧特点、用热条件及经济性综合比较确定。 利用医疗废物热能的锅炉,应充分考虑烟气高温和低温腐蚀。 利用医疗废物热能生产饱和蒸汽或热水时,热力系统中的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1992)的有关规定。 焚烧医疗废物的热能利用应避开 200~ 600℃温度区间。 烟气净化系统 一般规定 烟气净化技术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医疗废物特性和焚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并应注意组合技术间的相互关联作用。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6 页 共 37 页 烟气净化装置应有可靠的防腐蚀、防磨损和防止飞灰阻塞的措施。 烟气净化系统设计的旁路和焚烧系统紧急排放口仅供停电或其他事故状态时应急使用。 酸性污染物的去除 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氢、氟化氢和硫氧化物等,应采用适宜的碱性物质作为中和剂,在反应器内进行中和反应。 酸性污染物的去除可采 用半干法工艺或湿法工艺。 半干法脱酸工艺包括:喷中和剂浆液,喷中和剂溶液,烟气加湿后再喷入中和剂干粉等方式。 湿法脱酸工艺包括:采用填料塔,喷淋塔,筛板塔,文丘里洗涤器等方式。 应优先采用半干法烟气净化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反应器的高度应能满足必要的反应时间; (2) 其反应器出口的烟气温度应保证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的烟气不结露; (3) 雾化器的雾化细度应保证反应器内中和剂的含水量完全蒸发。 中和剂采用氧化钙或氢氧化钙时,其有效物质含量不宜低于 80%,且质量稳定。 可能产生废水的脱酸工艺,必须配备废水处理系统。 除尘 烟气净化系统的末端设备应优先选用袋式除尘器。 并应设置除尘器旁路和热风循环系统。 维持除尘器内温度高于烟气露点温度 20~ 30℃。 袋式除尘器应考虑滤袋材质的使用温度、力学性能、耐酸碱腐蚀和耐水解能力、阻燃性等性能特点,袋笼材质应考虑使用温度、防酸碱腐蚀等性能特点。 袋式除尘器必须采取保温措施。 禁止采用静电除尘器,不应单独使用机械除尘设备。 湿式除尘设备,必须配备完整的废水处理设施。 二恶英类、重金属和氮氧化物的去除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7 页 共 37 页 医疗废物焚烧过程应采取下列二恶英控制措施: (1) 医疗废物应完全焚烧 ,并严格控制燃烧室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湍流工况; (2) 废物燃烧产生的高温烟气应采取快速冷却系统,控制烟气在 200~ 600℃温度区间的停留时间小于 1秒,快速冷却可与喷雾干燥脱酸或湿法除尘相结合; (3) 可在中和反应器和袋式除尘器之间的烟道喷入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亦可在袋式除尘器后设置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床体; (4) 活性炭喷射装置应与布袋除尘器同时有效运行。 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及相关设备 ,应选用兼顾去除重金属功能的设备。 应优先考虑通过医疗废物焚烧过程的燃烧控制 ,抑制氮氧化物有害气体成分的产生。 烟气净化系统设计 引风机计算风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医疗废物焚烧运行中,过剩空气条件下的湿烟气量; (2) 控制烟温用的补充空气量; (3) 炉内喷水降温时蒸发汽量; (4) 烟气净化系统投入药剂或增湿引起的烟气量的附加量; (5) 引风机前漏入系统的空气量。 引风机应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烟囱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20)的有关规定。 烟气管道应采取吸收热膨胀及防腐、保温措施,并保持管道的气密性;烟气管道易积灰部位,应有清除积灰的措施。 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半干法方式时,飞灰处理系统应采取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方式;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8 页 共 37 页 采用湿法烟气净化方式时,应采取有效的脱水措施。 飞灰收集应采用避免飞灰散落的密封设备,并应采取防止灰分板结的措施,排灰口附近宜设置增湿设施。 飞灰贮存装置宜采取保温、加热措施。 飞灰处理系统宜采用中央控制室控制方式,并可实现就地控制。 残渣处理系统 残渣处理系统包括炉渣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和飞灰无害化处理设施。 炉渣处理系统应包括除渣、冷却、输送、贮存等设施。 飞灰处理系统应包括飞灰收集、输送、贮存等设施。 废物焚烧过程产生的飞灰属危险废物,必须在焚烧处置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再送至指定的安全填埋场处置。 其无害化处理主要有热固化、固化、化学稳定化、酸或其它溶剂洗涤。 焚烧产生的炉渣可送 指定废物 填埋场填埋处置。 其他烟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体废 物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鉴别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置;否则可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残渣处理系统应具有稳定可靠的机械性能、易维护的特点。 残渣处理系统必须保持密闭状态。 焚烧厂的残渣处理系统应具有较高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自动化控制系统 一般规定 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必须适用、可靠。 应满足设施安全、经济运行和防止对环境二次污染的要求。 焚烧厂的自动化系 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高可靠性、性能价格比适宜的设备和元件。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9 页 共 37 页 自动化水平 医疗废物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包括进料控制系统、焚烧控制系统、烟气净化控制系统、辅助工程控制系统和其他必要的控制系统。 医疗废物焚烧处理应具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应能在少量就地仪表和巡回检查配合下,在中央控制室通过计算机监控系统实现对医疗废物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热能利用及辅助系统的集中监视和控制。 主要设备控制均设计算机自动控制和就地控制两种形式。 对不影响整体控制系统 的辅助装置,可设就地控制柜,必要时可设就地控制室,但重要信息应送至中央控制室。 焚烧线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对重要参数的报警和显示,除计算机监控外,还可设声光报警器和数字显示仪。 应设置独立于计算机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检测与报警 医疗废物焚烧厂的检测,应包括: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在各种工况下运行的参数,辅机的运行状态,必需的环境参数。 计算机监视系统的全部测量数据、数据处理结果和设施运行状态, 应能在显示器显示,并具有数据存储和打印功能。 焚烧炉排气筒应按《固体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设施。 焚烧厂应对焚烧烟气中的烟尘、一氧化碳、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实现自动连续在线监测, 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要与当地环保主管部门联网。 烟气黑度、氟化氢、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应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 1次。 二恶英采样检测频次不少于 1次 /年。 燃气调压间或液化气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 体检测报警装置。 重要检测信号应选用双重化的输入接口。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20 页 共 37 页 必要时,各工艺系统设备可设置就地显示仪表,但不应使用对人体有危害的仪表。 控制室内不应引入油、水、汽的一次仪表。 热工报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 (2) 保护和主要的联锁项目; (3) 电源、气源发生故障; (4) 热工监控系统故障; (5) 主要辅机设备故障。 重要工艺参数报警信号源,应直接引自一次仪表。 计算 机监视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 当采用常规仪表报警时,其信号不应取自动控制系统。 报警器应具有声光报警功能。 8 配套工程 电气系统 焚烧厂供电方式应根据用电要求,与当地电力部门协商确定。 焚烧厂主要用电负荷为 AC380/220V,负荷等级为二级,应有备用电源。 焚烧厂应设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给厂内需要不间断供电的设备供电。 焚烧厂应设直流配电装置及不间断电源系统供仪表、计算机监控及控制系统的应急电源。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 GB500341992)中的有关规定。 正常照明与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并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1) 事故照明宜由蓄电池组供电。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21 页 共 37 页 (2) 焚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焚烧厂房的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宜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 (3) 厂房内安装高度低于 ,宜采用 24V电压供电。 (4) 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 24V,在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金属接地面上工作时,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 12V。 焚 烧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 焚烧厂应设置通讯设备,保证厂区岗位之间和厂内外联系畅通。 给水、排水和消防 给水 厂区室外和室内给水管网宜采用生活、消防联合供水系统。 各种设备冷却水和其他生产废水,宜经过处理后再重复利用。 排水 焚烧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41997)的有关规定。 焚烧 厂清洗、消毒产生的废水按医疗机构产生污水处理。 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 1996)的有关规定执行,产生的污泥属危险废物,应进行焚烧处理。 焚烧厂的非医疗废水应经过处理后回用。 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的有关规定。 当废水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 消防 医疗废物焚烧厂房的生产类别应属于丁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贮存库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22 页 共 37 页 生产类别应属于丙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焚烧炉采用轻柴油燃料辅助燃烧时,日用油箱间、油泵间应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布置在厂房内的上述房。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doc40)-工程综合(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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