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福建设开发工程委托监理服务合同(21页)-工程监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7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14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 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 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 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 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 件 第一 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 律及监理依据: 《建筑法》、《建筑管理条例》、《监理规范》等国家及重庆市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 本合同、本工程施工合同及委托人签订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建设合同及附件 ; 设计施工图、 图说、 设计预算; 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第二 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以 施工图 为依据,监理范围包含施工图发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的施工监理。 第三 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提供工程资料:提供 满足工程管理要求的资料。 ( 1)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标准图纸、说明; ( 2)委托人签订的与监理工作范围有关施工承包合同及其它建设合同。 ( 3)其它与工程建设相关资料。 提供时间:满足建设监理工作顺利推进及施工进度要求。 第四 条 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确认类 5 天; 批准类 7 天; 决策类 14 天。 第五 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六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监理人员城市绿化相关专业的监理资格证。 第七 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自行解 决。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 =无 第八 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无)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并免费提供 (无) 名服务人员。 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九 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及义务 : 监理公司务必确保本项目的人员资格,安排有丰富经验的监理人员到场, 且必须配 有土建、安装、试验、测量、计量、现场管理等相干专业人员。 并保证 随时 有 2 个以上的监理人员常驻现场。 ( 1)监理人在享有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和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时应征得业主的同意。 (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 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 5)主持工程建设 中间验收、专题会议、 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 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 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 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 8)监理人享有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与业主共同确定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 (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 10) 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以监理合同文件和施工 合同文件为依据,独立、公正、高效地开展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文件、业主批准的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并在有关本工程实施合同文件中规定的业主授权范围内完成下列工作: 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建议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工程延期; 建议承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款额; 复核技术规范的替代或审查设计的变更; 下达变更批复; 对新增施工细目的新增单价进行审核; 审查有关暂定、专项金额的使用; (11)、监理单位的现场机构设置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设 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合理安排监理人员的进出场时间,以便很。双福建设开发工程委托监理服务合同(21页)-工程监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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