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保险学课件8-保险监管(ppt37)-保险培训(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伟讲授 18 对保险经营的监管 ( 1)经营范围的监管 ( 2)偿付能力的监管 ( 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 ( 4)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 5)业务竞争监督管理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19 ( 1)经营范围的监管 • 兼业问题 – 各国一般规定保险专营 – 《 保险法 》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 • 兼营问题 – 多数国家禁止保险公司同时从事性质不同的保险业务 – 《 保险法 》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20 ( 2)偿付能力的监管 • 偿付能力监管是国家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 首要目标 ,也是保险监管的 核心内容 ; • 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包括: – 开业资本金最低数额的规定; – 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 – 保证金及资金运用的规定; – 财务会计管理的规定。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21 ( 2)偿付能力的监管 • 保监会规定了具体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偿付能力达到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并向中国保监会作出说明。 –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 50%的,或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连续三年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22 ( 2)偿付能力的监管 –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 30%的,或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可能或已经危及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 23 ( 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 • 对费率监管的目标是: – 保证费率的充足性(不能太低) – 保证费率的适当性(不能太高) •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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