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专利基础知识(ppt32)-医药保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上位概念不能使下位概念丧失新颖性。  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效果不同的药品专利申请。 创造性的审查  前提是具备新颖性  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实质性区别,或者技术方案是否产生了意外效果。  为解决相同或相似的技术问题,将一份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同公知的教科书或标准字典结合,或者同另一份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进行简单组合得出的方案,同时这种结合或组合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则不具备创造性。 创造性的审查  仅参考常规知识简单转换剂型制备的新的药物制剂不具备创造性 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已知活性成分组合在一起的发明,如果各种活性成分仍各自发挥其可预见的常规作用,而且总的药效也仅仅是各种活性成分单独使用的效果之和,即没有产生协同或增强作用,同时没有其它预想不到的作用,那么这种简单的组合或拼凑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实用性的审查 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专利主题应当能够再现  重复的实施不能依赖各种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当是相同或相近的  人体或者动物的疾病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不具备工业实用性  可实施,但不能产生有益效果或严重污染环境的发明申请  虽然可实现申请描述的技术方案,但所述领域专业人员无法认可这种方案的积极效果 关于公开充分的审查  使用自行编造的不规范名称或术语 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未在说明书中具体说明,或者没有记载作为发明必要技术特征的物质是如何获得的。  只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提供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的。 保护范围的审查  权利要求书应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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