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doc16-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建筑施工应当铺设临时消防给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有自 动消防系统设计的,必须由具有自动消防系统施工、安装资格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选定的消防工程施工单位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消防重点工程项目和从境外引进的工程项目的消防工程施工,专业监理单位应当聘请消防专业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并由监理单位出具监理评定报告书,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据监理评定报告书进行审核和验收。 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的工程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施工。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中的消防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消防验收,验收 合格,建筑物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业主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 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必须成立由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消防领导组织,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物业管理的消防安全负责,督促所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 高层建筑物的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消防工作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消防专(兼)职人员; (二)自动消防系统工程应当由取得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定期维护保养; (三)建筑物内的疏散走道、楼梯不得 破坏、锁闭、堵塞、占用,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畅通,其消防设施不得拆除、挪用、损坏; (四)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在12小时内通知消防系统维修单位,维修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 (五)在建筑物底层的主要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消防疏散楼梯、走道和消防设施位置显示图。 第三十五条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 (二)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三)消防设施设备齐全,并保证正常运行。 宾馆、饭店还应当在客房门后张贴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及消防安全注 意事项。 体育场馆、影剧院、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超过确定的人数。 第三十六条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 (二)不得设置液化石油气罐,不得从事易燃、可燃液体的贮存、销售; (三)有畅通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少于4个; (四)设置消防水源和室内消火栓; (五)店铺上方不得设置易燃材料搭建的遮阳棚。 经营服装、电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等的集贸市场不得使用电焊、气焊(割)、砂轮切割、电炉和其他明火。 确实需要使用的,必须事先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批准。 第三十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使用可燃易燃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严禁吸烟、使用明火。 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作业证。 运输液化石油气的汽车、槽车必须持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行驶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行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需要销 毁的,应当将销毁物品的种类、品名、数量、销毁方法及地点报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必要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以派人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 (一)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改变的; (二)高层建筑物业主及物业管理单位变更的; (三)经营或者开办宾馆、饭店、餐饮业、商场及商业网点、集贸市场的; (四)经营影剧院、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游乐场等公共娱乐场所的; (五)进口、销售消防产品的; (六)进行自动消防系统工程安装、维护、保养的; (七)进行消防系统设备施工的; (八)举办临时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活动的; (九)搭建临时建筑物、工棚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报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条 进口消防产品的,应当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质量复检,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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