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20xx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致人死亡)的共犯 答案: ABC 解析: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 丁也没有参与甲、乙伤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 因此丁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才能构成共犯,而对于丙的死亡这一情节,丁属于被诱骗而实施了望风这一行为。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5 万元,丁望风并分得赃物这一情节,下列何种判断是正 确的。 、对丁应定盗窃罪 、丁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丁都应对 5 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5 万元承担刑事责任,丁只对 3 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 BC 解析:甲与丁均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是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前提。 由于甲是在丙受伤死亡后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 5 万元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 条的规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甲应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劫罪,故选项 A 不正确、选项 B 正确。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 27 条第 2 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丁在其与甲实施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盗窃 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甲所称的 3 万元。 故选项 C 正确,选项 D 不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 BC 两项。 、乙盗窃 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乙构成诈骗罪 答案: ABD 解析:根据《刑法》第 19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 年以上 15 年以下有期徒刊,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 264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题中,甲盗窃信用卡指使乙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196 条第 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 乙不知信用卡系盗窃,以为是甲捡拾而来,但其主观上具有冒用他人的 信用卡的故意,符合第 196 条第 1 款第(三)项的规定。 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故只有选项 C 的判断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BD 三项。 ,下列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但隐瞒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因而不构成自首 、乙致丙死亡的事实,但交待了本人与甲共同犯罪的事实,因而构成自首 答案: B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二)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该解释第 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 68 条第 1 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 为有立功表现。 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丁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属于知情不举,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B 的判断是正确的,故选 B 项。 ( 20xx 年) : 18 周岁的人 答案: ABCD 解析:根据《刑法》第 49 条以及最高法院 1998 年 8 月 4 日公布的《关于对怀孕妇女在 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其中包括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或者人工流产的妇女。 所以本题应选 ABCD 四项。 ,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淫女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 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 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 “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 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 ”。 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 BC 解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证人(包含被害人)。 甲实施暴力的对象是丙,询问的是: 丙是否卖淫,卖淫并非犯罪事实而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因而丙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丙的老板乙是否组织卖淫,组织卖淫是犯罪事实,此时丙充当了证人的角色。 因而甲对 丙实施暴力属于暴力取证行为。 所以 B 项正确,而 A 选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 247 条的规定,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甲对丙的殴打导致丙死亡,依法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以 C 选项正确。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直接排除掉 D 选项。 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 BC 两项。 4000 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账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 10%支付 “手续费 ”。 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账提供账户,并在收取 “手续费 ”400 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 438 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账户。 乙公司的行为构成: (共犯) 答案: B 解析:《刑法》第 191 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和以其他 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等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 而如果成立走私罪共犯,要求乙公司在甲公司犯罪进行前或者犯罪进行中加入到犯罪中来,题目中甲公司在走私行为完成后将赃款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完成事前和事中都没有共谋的走私行为。 所以 A 选项错误, B 选项正确。 由于乙单位不是国有单位,所以收受手续费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387 条所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所以 D 选项错误。 逃汇罪是将合法的外汇收入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擅自存在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 题目中的收入为犯罪所得,不能构成逃汇罪,所以 C 选项错误。 100 万元利润,故对该技术严加保密。 乙公司经理丙为获得该技术,带人将甲公司技术员丁在其回家路上强行拦截并推入丙的汽车,对丁说如果他提供该技术资料就给他 2 万元,如果不提供就将他嫖娼之事公之于众。 丁同意配合。 次日丁向丙提供了该技术资料,并获得 2 万元报酬。 丙的行为构成: 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查用不正当方式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认定。 丙的行为是以揭发隐私相要挟,逼迫他人提 供商业秘密的行为,显然不构成绑架罪。 强迫交易罪要求有真实的商业交易行为存在(例如强行以高于市价 10%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商品)。 丙逼迫丁非法提供商业秘密,虽然给了丁 2 万元,其行为也不属于强迫交易罪,因为这并不是一种商业交易。 丙的行为属于《刑法》第 219 条规定的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 20xx 年) ,告诉才处理的有: ,诽谤国家领导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致使被害人重伤 ,情节恶劣的 答案: D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即刑法分则第 246 条第 1款规定的公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 257 条第 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第 260 条第 1 款规定的虐待案(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和第 270 条规定的侵占他人财物案。 所以本题应选 D 项。 5 名儿童,偷盗了 2 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 A 地。 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麻醉药。 由于麻醉 药过量,致使 2 名婴儿死亡, 5 名儿童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后经救治康复。 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答案: A 解析: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 240 条第 7 项的规定,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 A 正确。 《刑法》第 240 条第 2 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 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而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拐骗儿童罪并不强调 “以出卖为目的 ”,而拐卖儿童罪则强调 “以出卖为目的 ”。 本题中甲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按照《刑法》第 240 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不构成拐骗儿童罪。 所以 B 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 240 条第 7 项的规定,造成被拐卖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是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不单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以 C 是错误的。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 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本题中,甲并没有扣押人质而勒索财物的行为,因为不构成绑架罪。 而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 ”是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因此 D 项也是错误的。 ,参加旁听的原告之夫李某认为证人王某的证言不实,便当场大声指责,受到法庭警告。 李某不听劝阻,大喊 “给我打 ”,在场旁听的十多个原告方的亲属一拥而上,对王某拳打脚踢,法庭秩序顿时大乱。 审判长予以制止,李某一伙又对审判长和审判员进行围攻、殴打,审判长只好匆匆宣布休庭。 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击报复证人罪 答案: AC 解析: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本题中,李某对证人王某进行殴打,明显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 所以 A 项是正确的。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法律教 ^育网本题中,李某虽然指挥亲属围攻、殴打审判长和审判员,但是没有造成法院工作无法进行,也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失,因而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所以 B 是错误的。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本题中,李某指挥亲属殴打审判长和审判员,明显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所以 C是正确的。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本题中,证人王某已经出庭作证,且没有指使其作价证的情形,故此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所以 D 项是正确的。 : ,自伤身体 ,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阵地射击时 ,故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 ,站岗时因困倦睡着,导致仓库失窃,为了掩盖过错,他用匕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 ,战时自伤身体,谎称在与偷袭的敌人交火时受伤 答案: B 解析:战时自伤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为了逃避履行军事义务而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客体是军人的战斗义务;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张某是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只有在执行军事任务时方可视为军 人,因此张某不符合战时自伤罪的主体,因而 A 是错误的。 李某是军人,且在战斗中为了脱离战场而故意使自己受伤,很显然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符合战时自伤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构成战时自伤罪。 王某虽然是在战时故意用匕首自伤身体,但是他的自伤行为并不是为了脱离战场,逃避军事义务,而是为了掩盖仓库失窃的过错,所以不构成战时自伤罪,所以 C 是正确的。 陈某虽然也是在战时故意自伤身体,但是他的自伤行为是为了立功,不是逃避军事义务,因此,陈某也不构成战时自伤罪,所以。20xx-20xx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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