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组上市发行a股项目建议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化时,应取得贷款给企业的金融机构以及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人的同意;许多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特别是境外贷款协议)可能在协议中约定如果借款人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控股股东的变化,借款人需提前还款或者事先取得贷款人、担保人的同意;取得境外银行的同意往往需要很长时间。 如果贷款人是国际金融机构,如世行、亚行等 ,还需财政部或中国人民银行的介入才可获得同意。 另外,对于某些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如资产重组完成后,合同将由新上市公司继续履行,或者如果合同中有关于合同一方资产发生重大变化需征得合同他方同意的规定,则公司需就资产重组事宜获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二、公司下属企业重组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公司下属企业(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控股的上市以及公司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组入新上市公司时,可能同样会发生需要及该等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情况。 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如在组入新上市公司之前本身要进行资产重组(例如有的全资子公司组入新上市公司前,可能要将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剥离出来),那么该全资子公司需就其自身资产重组事宜征得有关债权人,如贷款银行和为该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人等同意。 公司将其在下属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投入新上市公司,将导致其下属企业发生控股股东的变化,因此如果其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其他合同中存在限制合同一方变更控股股东的条款,则该下属企业需就其变更控股股东行为限得合同他方的同意。 三、以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资产重组 公司如能够以经批准进行行 政划拨的手段将有关资产注入新上市公司,则可能免去上述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步骤。 第七章 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处置方案 我们理解,公司下面可能有若干性质不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如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公司与国内企业联营的企业或者与国内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等。 这些不同性质的下属企业的相关资产均有可能被组入新上市公司。 为说明方便起见,公司下面众多性质不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在下面的说明中简称为“公司下属企业”或“ 下属企业”。 由于企业性质不同,公司下属企业在组入新上市公司时,方式也将有所不同,需要分别加以考虑。 一、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司下属企业组入新上市公司的方式 全资子公司 对于全资子公司,可以有两种方式:( 1)注销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对其进行清算,然后由公司将清算后的净资产注入新上市公司。 ( 2)保留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由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权益经审计、评估后直接划归新上市公司。 不过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 250 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 50 人以上,因此,如果公司将其持有的全 资子公司全部权益投入新上市公司后,需要继续保持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则公司还需寻找新的合作方,将组入新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改为非全资子公司。 但目前实践中的作法并不是完全与法律规定一致,在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中,并没有完全做到将原有的全资子公司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而是有许多保留全资子公司的情况。 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 ( 1)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可以将其在与国内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持的股权注入新上市公司。 对于该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股东发生了变化,公司的行为导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发生了转让。 《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在转让程序上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公司将其持有的股 权注入新上市公司的行为尚需征得有限责任企业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应获得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 2)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可以将其在与国内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注入新上市公司。 《公司法》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在程序上作出限制性规定,股东转让股份不必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 因此,如果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且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足 3 年,则公司不能将其持有的股权投入新上市公司。 ( 3) 联营企业 公司将其在联营企业中的权益投入新上市公司,其行为性质与公司将其在前述两种公司中所持的股权投入新上市公司的行为性质相同。 但由于联营企业不是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而是依《民法通则》设立的企业,因此,公司能否将其在联营企业中的权益投入新上市公司,主要是看联营企业的合同中有无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 公司可以将其在中外合资企业中所持的股权注入新上市公司。 但鉴于合资企业要受有关合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管辖,合资企业的股东发生变更,需要征得合资企业其他股东的同意,履行合资企业变更投资者的有 关程序,如董事会作出同意决议,修改合资协议、章程等,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 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行为除了要遵守关于股份公司的一般规定外,还要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现行生效的规范上市公司的规定主要见于《公司法》和《证券法》。 另外,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行为还需遵守上市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证券法》第八十一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 要约的除外”。 二、 与行政划拨方式相关的问题 如果新上市公司的设立采用行政划拨方式,公司下属企业重组进入新上市公司将完全依行政命令进行,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应不需征得相关债权人或合资人、合作人的同意。 第八章 组建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土地的处置方案 我们理解,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目前使用的土地主要是国有土地。 上述土地在新上市公司组建完成后由新上市公司或新上市公司下属企业占有使用。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规定 在我国,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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