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部分题型内容摘要: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部分题型 法律常识 第一章 法理学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 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 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制定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修改 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 效力 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 相抵触。 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全国 (1)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 (2)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非基本 人大 法律。 (1)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2)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 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补充和修改受到一定 立法权限 全国 的限制:第一,只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二, 人大 这种补充和修改必须限于“ 分”的范 , 在 有法律的基 常委会 上 分 ,或者对 有法律的 进行 分改。 第三,这 种补充和修改不得同 法律的基本 相抵触。 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 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 、 人民法 和人民 的 生、 和 权 民 自治制度、特 行政 立 制度、基¡¢£自治制度 ¥和§ 对公民政治权、限制人 法权 «自由的制对非国有 的 民 基本制度 基本经 制度以· 政、 、¶关、和”的基本制度 »和 制度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 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 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有权¯定,¨权国务 以根¸ ,对¿的 分 ¨权立法 制定行政法规, 是有关¥和§、对公民政治权和限制人«自 由的制 法制度。 效力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法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 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 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 国务 1 一 行政的¨权立法,是 行法律,对 行政 理 ¯规定, 一 在有关法律¯ 规定,Æ国务 制定¸ 2 行政的 权立法, 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 权范 的 ,国务 范 以ª 制定行政法规。 3 特 ¨权立法,制定法律 以规范的上 10 ,全国人大·¿常委会 以通过特 的¨权定,在 一有法 律规范的 上由国务 制定行政法规,条件غ 行国家立法 有关 ¥ §、“公民政治权由的制 法制 1 国家公务员 :025ø85064277 85064276 度 ,不得¨权国务 制定行政法规。 效力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ß 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 法规相抵触的 提 ,制定和 的在本行政 范 ¸一是省、自治 和ª辖市人大·¿常委会 二是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 制定主体 较大的市包括以 三种: 1 省、自治 的人民政 所在地的市,简称省会 城市 2 经国务 批准的较大的市 3 经特 所在地的市。 地方性法规 以就 ¯规定: 1 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本行政 的¸ 情况¯具体规定的 2 于地方性 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立法法´法第8条规定的 ,¿ 范 国家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 、ª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本 地方的具体情况和¸ , 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 者行政法规生效º,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 定机关应当·时 以修改或者废止。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 和 地方政 规章,省、自治 的人民政 制 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 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制定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 门规章之间对同一 的规定不一致,不能 定如何适用时, 效力 由国务 提意见,国务 认 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定在 地方 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 应当适用 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 规定 旧的特 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 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 自治地方, 自治 、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 民 自治 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制定主体 民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自治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自治 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º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 、ª辖市的人民代表 生效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º生效。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 规定 旧的特 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以ß 当地民 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通规定, 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 ,不得对宪法和民 通规定 自治法的规定以·¿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门就民 自治地方所¯的 规定¯ 通规定。 规章 门规章、地方政 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ß 行政 权所制定、发 的针对 一类 件或 一类人的一 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 的一种。 规章包括 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 规章。 定义 门规章,也称 委规章,是国务 门和具有行政 理 能的ª 机构,根法律和国务 的行政法规、定、命令,在本 门的权限 按 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 、规 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制定 1 国务 、委员会、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2 具有行政 理 能 门 主体 的ª 机构 规 涉·两 以上国务 门 权范 的 ,应当提请国务 制定行政法规或 章 者由国务 有关 门联合制定规章。 2 国家公务员 :025ø85064277 85064276 “ 门规章规定的 应当 于 行法律或者国务 的行政法规、定、命 范 令的 ” 地方政 规章,是由省、自治 、ª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根法律 地 定义 和法规,并按 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 的规定、办法、 方 、规 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政 制定 1 省、自治 、ª辖市人民政 2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包括省、自 主体 治 的人民政 所在地的市、经国务 批准的较大的市、经特 所在地的市 规 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制定规章的 于本行 章 范 政 的具体行政 理。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 规定 旧的特 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 门规章之间、 门规章 地方政 规章之间具有同 效力,在 自的权限 效力 范 门规章之间、 门规章 地方政 规章之间对同一 的规 定不一致时,由国务。 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的¿ 规定 特 法优于一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新法优 规章,特 规定 一 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 规定 新的规定 旧的 于旧法” 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的溯·力是关于法是否有溯·既往的效力的问题, 法对它生效 所 发生的 件和行 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力,如果不 法的溯·力 适用,就是没有溯·力。 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既往, 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 和¿ 的权特 规定。 二、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改 或撤销 1. 改 或者撤销的情形 立法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有 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ß 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 以改 或者撤销: 1 超 越权限的 2 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3 规章之间对同一 的规定不一致,经 应当改 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4 规章的规定被认 不适当,应当 以改 或者撤销的 5 违背法定程序的。 ” 2. 改 或撤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 根立法法,改 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的权限是: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 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 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 、ª辖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 3 国务 有权改 或者撤销不适当的 门规章和地方政 规章 4 省、自治 、 ª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 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 规 5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 人民政 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6 省、 自治 的人民政 有权改 或者撤销 一 人民政 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7 ¨权机关有 权撤销被¨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权范 或者违背¨权目的的法规,必时 以撤销¨权。 ” 三、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审查Æ和审查建议的制度 国务 、央军 委员会、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 和 省、自治 、ª辖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 相抵触的, 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进行审查的Æ,由常务委员会工 ¯机构分送有关的 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意见。 以上五 主体以的¿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 业 以·公民认 行政法规、 3 国家公务员 :025ø85064277 85064276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 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书面提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机构进行研究,必时,送有关的 门 委员会进行审查、提意见。 第二章 宪法 一、宪法的基本 宪法的基本 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 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人民主权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ß 法律规定,通过 种途径和形式, 理国家 务, 理经和文化 业, 理社会 务”。 人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在第5条详 规定了法治 : 1 国家¸行ß法治国,建设社会主。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部分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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