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论家庭暴力(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一现象的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 实际上,真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 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 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 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难 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 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① 尼古拉。 哈尔文,第 303页。 湖南理工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 第 7 页 共 16 页 4 .1 .2 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 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 “ 暴力推动暴力 ” 的结论。 4 .1 .3 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 实际 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 .1 .4 社会压力因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 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4 .1 .5 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4 .2 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 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 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 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因素有很多共同之处。 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 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 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4 .2 .1 传统文化因素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 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 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 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 湖南理工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 第 8 页 共 16 页 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 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 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4 .2 .2 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 根据暴力发生的 “ 压抑 — 诱发 ” 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 ① 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 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 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 压力。 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4 .2 .3 其他因素的影响 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 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 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 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 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 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 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分析,有 75 起属于此种情况,占 29%。 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 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 比如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只有 55 人受到处罚。 5 .应对机制 虽然家庭暴力在目前而言不能完 全消除,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但通过努力,家庭暴力是可以得到预防、制止的。 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 实际上,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借鉴国外有关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的改革与实践经验,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完 ① 郝艳梅.《前沿》重新审视家庭暴力 [J]. 2020, 9, 62~63. 湖南理工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 第 9 页 共 16 页 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 注重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 在我国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 而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 ,均散见于各类法典 ,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 ,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 ,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 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 ,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 ,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 ,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立法原因 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制止家庭暴力,而国外 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都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 目前,新婚姻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① 但对于如何界定家庭暴力尤其对轻伤害的处 理仍然缺乏具体的规定。 因此,应进一步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借鉴加拿大的经验,应把家庭暴力案件列为公诉案件。 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 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 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 的案例屡见不鲜。 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 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 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 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 从 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 3省 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 ① 新婚姻法总则中第三条。 湖南理工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 第 10 页 共 16 页 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可知: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 —— 《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法学专业论家庭暴力(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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