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食入、经皮肤吸收表示 [B]。 健康危害填写毒物中毒典型临床表现,包括主要靶器官、急性中毒、慢性中毒的症状及表现和致癌性等 [B]。 环境危害简要描述化学品在 一定剂量时对环境生态的各种生物造成的危害及其造成危害的程度 [B]。 燃爆危险简要概述化学品在空气中遇明火、高温或与氧化剂接触时能引起的危害 [B]。 A4 急救措施 (firstaid measures)
品。 监测点的评定是以一年内在该点测定的全部样品的合格率为 ≥75%者,则该点 为合格点,样品的合格率<75%者为不合格点。 第十条 劳动环境评定是以劳动环境的监测点合格率为主要依据,分以下四个等 级: 监测点合格率在85%以上者为 Ⅰ 级; 监测点合格率在70~85%者为 Ⅱ 级; 监测点合格率在50~69%者为 Ⅲ 级; 监测点合格率在50 %以下者为 Ⅳ 级。
化工企业开展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杜绝和减少生产性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2.监护和评价有毒、有害物质 接触者的健康水平;3.对急、慢性职业中毒者进行抢救、治疗和疗养以及必要的科 学研究工作。 各企业要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工人实行健康监护制度,监护内容 至少应包括:有毒有害岗位的劳动卫生学调查和评价;车间毒物、粉尘浓度测定和分 析
2.教育方法: (1)制定 “入厂安全教育提 纲 ”统一教育内容,印发给每一新入厂的职工。 (2)设立 “劳动保护教育室 ”;举办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展览。 (3)结合讲课,可采用电影、电视、幻灯,放映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教片。 (4)有重点地观看生产现场。 3.时间安排:不少于48小时。 (1)安全生产重要性、方针、政策 8小时 (2)工厂概况、生产特点、安全规定 8小时
条 有腐蚀性的物料(如酸、碱等)或有能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如有机磷农 药、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等)的车间(岗位),应设有一定数量的洗眼、喷淋等冲洗 设备。 第九条 有毒车间应备有急救箱:由专人保管、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箱内的药 品和器材。 第十条 急救室应有一定数量的床位,配备救护车、担架、供氧式呼吸器、苏 器、吸痰器、气管插管、气管切开包、导尿包、静脉切开包、洗胃器、洗眼器具、各
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地方工作时(即化 工危险部位),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并设置防护用具,以防 发生意外。 第十五条 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 固,几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 因工作需要移开盖板时,必须及时加设栏杆,因工作 需要移开栏杆时,必须加盖板或其他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上石棉瓦、瓦棱板(薄板材料、轻型材料)作业时
低于 50℃ 时 ,或在 50℃ 时,其蒸气压力大于 291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温度在 ℃ 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 275kPa,或在 ℃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 715kPa 的压缩气体;或在 ℃ 时,雷德蒸气压 (reid vapour pressure )大于 274kPa 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本类货物分为三项: 第 1 项易燃气体 (flammable gases) 第 2
国家有 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 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 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
第五十四条 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离明火10公 尺以上。 第七章 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 第五十五条 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第五十六条 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 中进行。 第五十七条 发生大量蒸汽的生产,要在设有排气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五十八条 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
导的指派,认真参加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计划和措施的制 定工作,不断提高民主参与和指导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依法独立负责地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 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了解 所分工地区、行业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计划,适时地参加可行性 论证、初步设计会审、竣工验收。 审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法规和标准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