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探讨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直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与其他尚处于酝酿阶段的税种相比,居民对社会保障税的认可程度较高,纳税人一般不会对之产生反感情绪。 就企业而言,开征社会保障税,只是将其原来负担的职工社会保障 费用改为税收形式缴纳,国家通过社会保障税这一手段实现收入的再分配,在加强和 改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情况下,可以避免随意收费和分配不公等问题。 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具有很强的社会心理基础。 (二)具有可靠的税源基础 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较为类似,取得社会保障资金的多少与城乡人民的收入水平有直接关系。 经过 20 多年的改革,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国民收入显著增长,城乡人民的收入水平也有大幅度的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同时,经济货币化程度也在不断加深。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表明 : 20xx 年城镇居民储蓄存款余额 217885 亿元。 据中国人民银行 20xx 年发布的统计数字,我国居民储蓄继续增加,全部金融机构关于我国时候保障费改税的探讨 –2– 本外币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 260772 亿元。 20xx 年我国职工平均工资为 32736 元,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为 元, 由此可见, 居民个人收入 不断提高,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经济上的可能性。 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开征社会保险税提供了稳定可靠的税源基础。 (三) 具有 完备的税收征管体系 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可以由地 方税 务 机关征收。 目前 ,全国已有 多个 省市的社保费由地 方 税 务 机 关 负责 征收。 地 方 税 务机关通过长期 的 基础性管理工作,探索出一套 “ 征、管、查 ” 一体化、运作有序的社保费征管模式, 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同时 地方税务 机关 拥有一支专业较强、素质较高、善打硬仗的征收队伍 ,并且已经 积累 了 征收社会保障费的经验 ,这就为 社会保障税 的 开征 提供了保障。 此外, 税务系统通过长期的实践,初步构筑起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税收监管网络,加强了对参 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和纳税检查,有效防止申报 不实和逃税 等 现 象。 关于我国时候保障费改税的探讨 –3– 二、 我国 社会保障费改税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保险覆盖面低 目前,我国已经通过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初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各项社会保险分别通过单项法规或政策进行规范,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强制性偏弱,一些用人单位拒不参加法定社保,或长期拖欠保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社保制度缺乏衔接;各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职责混杂,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及监管各方面存在漏洞。 国务院虽然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但对征缴流程的规定过于笼统,不便于实际操作,特别是缺乏必要的强 制征缴手段 作为执行依据。 而 我国社会保险统筹缴费办法大多式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由各地政府作出规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筹资比例,没有 统一的标准 ,在资金的筹集、管理方面都很不完善。 同时 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仍然偏低,存在固态化和低覆盖的现象。 现行大多数省市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只覆盖国有企业,城镇集体 , 部分外企企业、大部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尚未纳入保障范围。 由于缴费方式本身缺乏法律强制性,社保费扩面征缴步履艰难,社会保险参 保人数与就业人数存在着较大 的 差距。 社会保障在未来一定时期的固态化,不利于人才的流动和优化配置, 这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将严重阻碍我国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 (二 ) 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统筹层次低 ,费率不统一 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大都局限在市、地一级甚至县一级,只有部分地区实现了社会保障的省级统筹,多数省份 只有靠行政手段进行强制调剂。 由于 这种统筹方式, 各统筹地区政府有权根据当地情况自定筹资方法和筹资比例,这种分散多元化的筹资方式造成地区间的不协调,无法形成全国规范、统一的制度。 由于地区之间基金调剂受到统筹范围的限制 ,使得调剂资金的数量十分有限, 又降低了社会保险自身的互 济性 ,分散风险的能力也大大削弱 , 阻碍 了 人员合理流动,使得富裕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差距拉大。 同时社会统筹层次低又 导致各地社会保障费率不统一。 部分经济发展快的地区,年轻劳动力净流入量大,社会保障历史负担较轻,社会保障费率较低,而老工业基地等经济发展速度相对较慢地区,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多,年轻劳动力净流出量大、净流入量小,相对社会保障负担重,社会保障费率高。 如果该比例税率定得较低,则筹集到的税款将难以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需要,开征的效果将不 太理想 ; 但如果该比例税率定得较高,则对广大中低收入阶层来说将是一沉重负担,而使社 会保障税的开征遭遇困难。 关于我国时候保障费改税的探讨 –4– (三 ) 征管主体不统一 , 征缴工作缺乏刚性 1. 政出多门,制约征管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筹资体制在资金的筹措和管理上仍没克服多元化、分散化的弊病,其主要表现为,征收机关不统一,征管流程缺乏统一规范。 目前全国有 多 个省由地税征收,部分地区存在劳动 部门 与地税平行征收,有的地区虽由地税征收,但对自由职业者仍委托劳动部门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同时又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 收滞纳金。 国务院 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 , 社会保险费 可以由税务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 两个部门共同征收,但在条例中只注明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保费的征缴有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权力。 由此可见,国家并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征收管理部门。 一旦企业不缴纳社保费, 地 税部门将无权对其进行查处,处于执法尴尬的两难境地。 2. 征管办法 不 完善 , 征缴 工作缺乏刚性 社会保险登记、基数的确定和审核、关停户的确认、以及有关 行政 处罚的权力等,这些权力都集中在劳动部门,而没有相应地授予具体履行征收的地 税部门,造成地税部门清欠难、协调难。 在检查和强制、保全措施上,只能对延期缴费加收滞纳金,对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更没有与税收相同的查封 账户 等强制执行权利。 而对于税收保全、强制扣款等税务部门最有力的征收手段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有效的利用。 此外,地税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扣缴社保费,协调较难。 即使通过协调,可以扣款,欠费单位 账户 上也往往无钱可扣,造成欠缴数额越来越大,地税部门征缴难度进一步加大。 由于法律 层次不高,刚性不强,影响了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 拒缴、少缴或拖欠社会保险费 情况比较严重。 关于我国时候保障费改税的探讨 –5– 三、国外社会保障税的模式及对我国 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启示 (一)国外社会保障税的模式 1.德国模式 德国的社会保障税是分职业征收的。 工人的社会保障税课税对象是工人的工资收入,税款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税率总计为 35%。 应税工资收入的上限为工人平均工资的两倍左右。 政府雇员、农民和自我就业者的社会保障税税制与工人适用的税制不一样。 从 1986 年开始,德国 对 社会保障税税制 进行了 改革。 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健康保险、意外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四个方面。 除了意外保险由雇主全部支付以外,其他三个项目的资金均为社会保障 税税款筹集,社会福利规模和社会保障税数额多少是相互联系的。 对养老金和失业金领取者来说,所能享受到的水平和纳税多少成正比关系。 在德国,健康保险基本上是平均的,健康保险的实物收益对所有纳税者和家庭成员是一致的,然而健康保险缴款数额却随着工资收入水平上升而上升。 很明显,德国的健康保险税具有强烈的再分配色彩。 但是在健康 保险中,疾病补偿是非再分配项目,病人所能得到的补偿要视其缴纳的数额 多少而定。 2.美国模式 美国的社会保障税是按照 1935 年出台的社会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开征的,该税属于联邦政府税收。 目前美国的社会保障税 体系由四个税种组成:一是薪工税;二是铁路公司员工退职税;三是联邦失业税;四是个体业主税。 其中薪工税是社会保障税体系中的最大税种。 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具有递减性。 社会保障税只对工资薪金所得中不超过某一最高限额部分课征,而且课征不是 很高,因而中、高等收入阶层工资所得很大一部分不在计税范围, 这样,社会保障税具备了较强的累退性。 同时, 美国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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