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电话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08电话管理规定 21世 纪 素 材 资 源 平 台 中 国 最 大 素 材 资 料 平 台 160984104电 话 管 理 规 定编 号 共 1 页 第 1 页 第 一 条 本 公 司 的 电 话 ,主 要 是 作 为 方 便 与 外 界 沟 通 、 方 便 开 展 业 务 之 用 , 不 提倡 员 工 在 公 司 内 打 私 人 电 话。 第 二 条 员 工 打 电 话 , 用 语 应 尽 量 简 洁 、 明 确 , 以 减 少 通 话 时 间。 第 三 条 总 机 接 外 线 电 话 至 分 机 时 , 一 般 电 话 铃 声 响 五 次 无 人 接 听 , 即 挂 听 ,即 挂 线。 第 四 条 总 台 文 员 接 听 外 线 电 话 的 标 准 用 语 为 : “您 好 , ××公 司 ”当 对 方 告知 分 机 电 话 时 , 说 : “请 稍 等。 ”如 分 机 占 线 ,说 : “电 话 占 线 ,请 稍后 再 打。 ” 接 听 内 线 电 话 的 用 语 为 : “您 好 , 总 台。 ”其 他 内 容 视 情 回 答 ,总 的要 求 是 规 范 、 简 洁 、 礼 貌。 第 五 条 公 司 不 允 许 员 工 在 公 司 挂 私 人 长 途 电 话。 有 外 线 电 话 的 贸 易 部 门 不得 到 总 台 挂 长 途 电 话。 行 政 、 管 理 部 门 因 工 作 需 要 挂 长 途 电 话 的 ,需 亲 自 填 写 长 途 电 话 申 请 单 , 注 明 部 门 、 通 话 人 、 对 方 地 区 及 单 位 、因 何 业 务 通 话 等 , 并 经 该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同 意 后 方 予 挂 拨。 负 责 人不 在 的 , 应 由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同 意 ,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主 管 领 导 均 不 在 ,又 确 因 业 务 需 要 挂 长 途 电 话 的 , 通 过 总 办 同 意 可 先 行 挂 拨 , 但 事 后通 话 一 定 要 在 三 日 内 补 办 审 批 手 续 , 愈 期 不 补 办 者 视 为 挂 私 人 电 话 ,电 话 费 由 其 本 人 双 倍 负 责。 第 六 条 值 班 人 员 不 按 上 述 第 三 条 的 规 定 , 手 续 不 全 即 帮 他 人 挂 长 途 电 话 的 ,除 电 话 费 由 其 负 责 外 , 每 发 现 一 次 罚 款 元。 屡 教 不 改 的 , 视 情给 予 扣 发 奖 金 直 至 辞 退 处 理。 第 七 条 员 工 不 经 同 意 即 私 挂 国 内 长 途 电 话 , 或 以 公 事 为 由 骗 挂 国 内 私 人 长途 电 话 的 , 每 次 罚 款 元 ; 私 挂 香 港 或 澳 门 电 话 的 , 每 次 罚 款 元 ; 私 挂 国 外 长 途 电 话 的 , 每 次 罚 款 元。 屡 教 不 改 的 ,视 情 给 予 扣 发 奖 金 , 直 至 辞 退 处 理。 第 八 条 公 司 可 为 高 层 领 导 住 宅 装 电 话 并 报 电 话 费。 部 门 正 职 负 责 人 , 经 申请 可 报 销 电 话 费。 其 他 员 工 公 司 不 予 考 虑 电 话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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