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集团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 单位 领导人员及其所在 单位 不得拒绝、阻碍, 与集团有关的 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 得干涉。 第 七 条 集团 审计 部 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 集团 领导人员所在 单位发出 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 集团 领导人员。 第 八 条 审计通知书下达后,被审计的 集团 领导人员所在 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 集团 领导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 单位 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 三 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 九 条 审计组 实施 集团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 单位 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分清 集团 领导人员 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对集团领导人员所在单位 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收益的分配;与上述经济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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