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帝璟东方花园房地产项目管理、使用、维修公共契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主大会及享有投票权、享有相关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5) 根据本公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 根据本公约条款监察管理者及管理人员的工作。 各单元的业主需承担下述的责任及义务: (1) 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公约正确使用和维护其所拥有的单元,并该土地及该小区的每一部份。 (2) 各业主在出租或出售其单元时,应将本公约作为租赁合同或转让合同的附件,并且需就使用变化情况以书面 通知管理者。 在签署买卖合同的同时,原业主需要求购买人签署由管理者指定的承诺书 (标准式样载于本公约附录二 )一式二份,原业主在完成买卖后,应将其中的一份承诺书连同一份转让合同副本交与管理者,另外一份承诺书即应连同房屋转让合同交与中山市房地产登记处或有关政府部门以作房产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存查之用。 原业主在管理者接得所述文件及通知前,仍需承担该单元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及责任,原业主另须负责支付至转让日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 原业主如未能清付其应付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管理者有权向原业主及 /或新业主追讨。 (3) 各业主及其租客、受许可人、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它使用者在任何时候均须遵守和履行由管理者按照管理需要而制定的各相关管理规则、修订或补充。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第 15 页 共 36 页 (4) 各业主须实时清付因其拥有专有使用权的单元而产生的现有及将来之各种费用、税收、摊派费用和支出。 (5) 各业主须如期将其单元应缴之管理及其它费用付给管理者。 (6) 各业主不得变更或改动其单元的结构或对其单元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柝、搭、占等。 (7) 各业主在其单元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前,必须取得管理者的书面同意,并 须按本公约第七章第 ,所有装修均须严格遵守装修规则条款。 (8) 各业主不得改变该小区的外貌。 为保持所有独立洋房的外墙(不论专有使用权之权属)外貌观瞻统一 (包括但不限于高度、颜色、设计、材料等 ),所有独立洋房之业主、租户或占用人不得改变独立洋房之外观。 (9) 在未得管理者书面同意前,各业主不得在该小区的外墙 (包括其所拥有的单元的外墙 )上安装任何户外遮光帘、遮篷、花架、旗杆、招牌或其它任何外展物或结构,亦不得堵塞任何窗户。 如任何业主需要在其窗户或外墙安装任何空调机体、防盗 网或其它固定设施,应取得管理者书面同意及交由管理者统一安排。 (10) 各业主不能在其单元以外地方加建任何建筑物、架设装置、增加物、附属物、对象,或在外墙 (包括其所拥有单元的外墙 )悬挂广告、招牌或其它对象等。 (11) 各业主须保持其单元清洁、卫生及整齐。 各独立洋房单元之业主须保持其独立洋房单元内之花园部份处于良好、美观、整齐、卫生、清洁及安全的状态,定期维修及绿化其独立洋房单元内之花园部份,修葺花园部份内之植物、消灭昆虫、清理垃圾及腐物、防止无人管理之动物进入或停留所述花园部份。 (12) 各业主不 得在该小区或该土地任何部份存放任何武器、弹药、烟花、放射品、污染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存放触犯或可能触犯当时的任何法规或对其他业主及使用者构成损害或滋扰的物品,但可存放当时国家法规容许的合理份量燃料或相类物品作煮食及一般加热用途。 (13) 各业主不得涂污、占污或损毁公共地方或公共设施。 在未得管理者书面同意前,各业主不得张贴、悬挂或展示任何招贴、通告、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第 16 页 共 36 页 招牌、广告或其它对象于该小区或该土地 (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地方或公共设施 ),惟安装于业主所拥有的单元大门范围内显示业主或使用者姓名的小名牌 除外。 (14) 除第一业主行使其权利外,各业主不得在天台或阳台架设或安装独立天线或容许独立天线伸出或悬挂于该小区或该土地上任何部份。 (15) 各业主不得妨碍、阻塞或堵塞任何公共地方或放置或弃置任何垃圾、弃置物或对象于公共地方或公共设施。 (16) 各业主不得在其单元饲养任何禽畜、昆虫或动物。 (17) 各业主不得做出任何行为或不作为引致设置于该小区或该土地之冲洗或排水系统堵塞故障,或影响或妨碍该等设施的有效工作程序受损。 (18) 各业主不得进行任何与本公约相违背、或引致该小区 (包括但不限于各 单元、公共地方及设施 )的保险无效或令该等保险保金提高的行为。 如有前述事情发生,则违约之业主需要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诉讼、索偿及要求,或因此引起的额外或增加的保金向管理者及其它业主承付一切责任及作出赔偿。 如因该业主违约之行为引致该小区 (包括但不限于各单元,公共地方及设施 )被损毁或侵害,则违约之业主须承担全部重建或修复受损毁的部份的一切费用及立即将有关费用支付给管理者。 (19) 各业主若因本身的疏忽引致水、气、烟、火或其它物体或物质外溢,损害他人或第三人的财产而产生诉讼、索赔和要求,则该业主 须对该等诉讼、索赔和要求全部负责。 (20) 各业主不得在该土地或该小区内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亦不得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或以其它方式扰乱其它业主及使用人的安宁或造成滋扰。 (21) 各车位的业主或其使用者只可将车位用作停泊本公约准许的车辆的用途,不得用于放置货物、杂物、家具、或其它对象,并须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则。 (22) 各业主不得在公共地方或其所拥有的单元窗外、天台和阳台或其它地方悬挂任何衣物或洗濯物或其它任何对象。 (23) 各业主不得利用该小区内的通廊、桃廊、檐廊、巷道、楼梯间、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第 17 页 共 36 页 花园、间隙地或其它公共地方晒晾衣物或悬挂或放置任何垃圾桶、家俬或其它物品。 (24) 各业主不得破坏该小区或该土地的绿化、损毁树木花草、园林小品、污染鱼池、水塘、或损毁、破坏、移动、改变、涂鸦其它公共地方及 /或公共设施。 (25) 任何业主的单元及附属设施如影响市容、该小区或该土地的观瞻,或危及毗邻房屋的安全或公共安全,该业主有责任及时修缮,拒不修缮的,管理者可以进行修缮,其费用由该业主负责。 (26) 各业主不得在该小区或其单元内举行任何宗教活动、聚会、集结及仪式 (包括但不限于打斋、诵经 )。 (27) 各业主不可对任何设施或装置作出影响水、电、气体、煤气、其它燃料等供应的改动,亦不可切割、改动或破坏该小区内任何单元或部份的主墙、横梁或地板。 (28) 各业主须对其租客、受许可人、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它使用者的行为、不作为、疏忽和错误向管理者及其它业主负责。 因上述人仕的行为、不作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侵害、损失,该业主须立即支付所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或赔偿。 在前述情况下,如侵害或损失是由管理者负责修复、补偿的,则有关费用或赔偿由管理者收取;非由管理者负责修复、补偿的,则有关费用或赔偿由受害者收取。 (29) 各业主不得作出或容许他人作出妨碍或影响该土地、该小区或任何部份的正常运作、维修和保养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或对其他业主构成损害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不作为 ),并须负责修复或弥补因此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或一切费用及支出。 (30) 独立洋房 (但不包括当中花园及车位部份 )及多层式单元只可用作住宅用途,不可利用作任何商业活动或办公用途;会所单元只可用作商业、饮食服务、娱乐、休憩及会所用途;商铺单元祇可用作商业用途。 (31) 各业主无权要求管理者提供本公约未有明确规定或与该小区或该土地管理无关的服务。 (32) 各业主无权直接惩罚或处分管理者属下的职工或雇员,该业主如对任何职员有所投诉,须向管理者提出,由管理者采取其认为合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第 18 页 共 36 页 适的行动。 (33) 各业主不得将其单元用作违反法规、行政指令、社会公德、土地批文、政府许可用途、或与交付使用通知书或本公约条款相抵触的用途,亦不得作出或容许任何滋扰或损害其它业主、使用者、管理者或该小区相邻人仕的事情发生。 (34) 各业主不得破坏或以任何方式阻碍公共地方及妨碍公共设施之操作。 (35) 各业主须遵守该土地之土地批文、规划蓝图及有关法规,执行本公约、相关的业主大会和 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第 19 页 共 36 页 第六章:管理者及其权责 一般事项: (1) 该小区及该土地由管理者根据本公约进行管理,另外有关独立洋房单元、多层式住宅单元及会所单元之管理,管理者有权另行制订分契、补充 /修订契约及规则并按其管理。 (2) 管理者的任期为两年,由该小区全部发展工程完成并经中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综合检验合格及出具《工程质量竣工综合核验证书》后起计算。 每次期满后自动再续期两年,至管理者在任何一期期满前不少于六个月收到不再续期通知止。 在全部发展工程完成综合验收前,管理者负责管理该小区内已经中山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及出具《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之部份。 (3) 管理者的责任在于管理和维修该小区及该土地 的每一部份 ,管理者受本公约的约束,并须遵守和履行本公约中其须遵守及履行之责任及义务。 (4) 管理者将被视为全部业主之受托人及集体代理人,而非个别业主之代理。 各个业主将被视为已不可撤销地任命管理者为执行本公约规定的代理人。 在不抵触第一业主在本公约 (包括但不限于第四章内 )的权利及其权利承让人的权利之情况下,管理者有各业主之完全授权办理所有为有效管理和维修该小区及该土地所必须的事项, 并为此负责,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检查、视察该小区各部份,必要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单元的内部。 (2) 从事任何必要的工作,以保持该小区及该土地及其每一个部份 (单元内部除外 )处于良好、整齐、卫生、清洁、安全的状态 (发展工程进行期内所产生的缺陷除外,但管理者仍有责任在可能的条件下尽量保持该小区及该土地及其每一部份的合理状态 )。 (3) 保养、维修、修葺及更换公共地方中破损的玻璃、门、窗或设备及破损的公共设施。 (4) 保持所有公共地方良好照明。 (5) 将所有垃圾收集、清理及排出该小区及 该土地以外,保持垃圾及弃置物收集设施运作良好。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第 20 页 共 36 页 (6) 防止堵塞公共地方,并在发生堵塞时清除障碍物。 (7) 保持该小区或该土地所有公共地下水道、水管或其它管道清洁、畅通及操作正常。 (8) 保持各公共设施运作良好。 (9) 保持所有公共地方内的机房、机械及设备运作良好,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监督及安排定期检查及维修。 (10) 防止任何垃圾或弃置物淤积、侵蚀或倾倒于任何公共道路或第三者的地块上;如有前述情况发生,则负责清除垃圾,并向应负责的业主或人仕要求并收取所有相关费用。 (11) 清除任何不 符合本公约规定的建筑物、附属物或安装物,并有权向应负责的业主或人仕要求并收取清除费用及因此引致的损害。 (12) 安排保养该小区或该土地之消防设施,并确使其符合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13) 为该小区或该土地及其中部份提供并保持一支保安力量、看更、看守人员进行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并在管理者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安装、运用并维护保安设施。 (14) 控制该小区或该土地内所有车辆停放、车辆及行人交通,拖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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