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五、监督管理。 (一)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二)进口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 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4. 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 5. 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 6. 其他相关资料。 (三)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 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4.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5. 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 6. 生产企业平面图; 7. 生产企业概况; 8.。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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