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运作一般流程4(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4) 交接双方对项目资料验收报告进行确认和签证 项目资料验收的结果 项目资料验收的结果包括: 1) 项目资料档案 2) 项目资料验收报告 5 项目交接与清算 项目交接与清算 项目交接与项目竣工验收是项目收尾工作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也是两个不同的工作过程。 所谓竣工验收是基于采购合同 的供方与需方而言的,它有以下三层含义:第一,采购合同的供方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工作内容;第二,合同供方按合同中有关质量、资料等条款要求进行了自检;第三,项目的进度、质量、工期、费用均满足合同的要求。 因此,项目竣工是合同责任和义务的收尾与清算过程。 项目交接是指全部合同收尾以后,在政府项目监管部门或社会第三方中介组织协助下,项目业主与全部项目参与方之间进行项目所有权移交的过程。 项目竣工验收是项目交接的前提;交接是项目收尾的最后工作内容。 项目交接的范围与依据 对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项目,国家或相应的行 业主管部门出台有项目交接的规程或规范。 1) 对于个人作为项目业主 (如外商投资的项目 )的项目交接,由项目合同主供应商与项目业主按合同进行移交。 项目交接的范围除全部项目实体成果外,还包括完整的项目资料档案、项目合格证书、项目产权证书等 2) 对于企 (事 )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的项目交接,由企业的法人代表代表项目业主进行项目交接工作 3) 对于国家作为项目业主的项目交接,分二个步骤和过程进行: 第一步,项目主供应商向项目法人进行项目验收和交接; 第二步,由国家有关部委组成验收工作小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试运 行一年左右时间后,进驻项目现场,在全面检查项目的质量、档案、环保、财务、预算、安全及项目实际运行的性能指标、参数等情况之后,进行项目交接手续。 交接在项目法人与国家有关部委或国有资产投资授权代表之间进行。 项目交接的结果 项目移交和接收双方在核查了项目交接的全部范围和内容之后,应履行相关的项目交接手续,形成项目交接报告。 项目交接后的回访与保修 项目验收、交接后,按采购合同的条款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在预约的期限,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原项目人员主动对交付使用的竣工项目进行回访,听取项目业主对 项目质量、功能的意见和建议。 一方面,对于项目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在项目质量回访报告中进行登记,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另一方面,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的新思想、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等,经运行证明其性能和效果达到预期目标的,要予以总结、确认,为进一步完善、推广积累数据,创造条件。 回访和维修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应该作为技术档案进行归档。 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项目质量及其它问题,提交国家有关仲裁部门负责仲裁。 项目清算 项目清算是项目收尾的另一种结果和方式。 项目交接是正常的项目收尾过程,项目 清算是非正常的项目终止过程。 项目清算的依据与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项目概念阶段决策失误; 2) 项目规划阶段设计中出现技术方向性错误; 3)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项目继续运作的经济或社会价值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4) 项目虽然顺利进行了交接,但在项目试运行过程中发现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或经济效益指标无法达到项目概念设计的项目,项目的经济或社会价值无法实现。 5) 项目因为资金无法近期到位并且无法确定可能到位的具体期限,出现 烂尾项目。 项目清算的主体,即项目清算的召集人是项目 业主。 对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项目业主都应该拿出 壮士断腕 的勇气,果断终止项目,对项目进行清算。 项目清算是最大程度减少项目业主损失的唯一方法和途径。 项目清算和企业清算在依据和程序上都有所不同。 企业清算主要以 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为依据;项目清算主要以合同为依据。 对于中途清算的项目,项目业主应该依据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成立由各项参与方联合参加的项目清算工作小组,依合同条件进行责任确认、损失估算、索赔方案拟定等 =事宜的协商,协商成功后形成项目清算报告,各合同供方及需方联合签证生效;协商不成则按合同的约定提 起仲裁或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国的实际项目建设实践中,由于在项目概念、项目规划和项目实施的合同中没有预设项目清算的方案或条款,当项目 烂尾 或失败时,就缺乏相应的处置依据和原则,许多项目因此而不了了之,给项目业主、合同供应商及金融、环保等政府和社会公众都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害。 因此,加强项目清算方式的研究和经验总结,对于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项目运作一般流程4(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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