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容县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0 万元、 15万元、 20 万元作为本年度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所 属发电企业以上一年度总发电量为依据,按照发电量在 5000万千瓦时及以下、 5000万千瓦时至 1亿千瓦时(含 1亿)、1 亿千瓦时以上分别对应计提 5 万元、 10 万元、 15 万元作为本年度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所属综合产业企业以上一年度总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营业收入在 1000 万元及以下、 1000 万元以上分别对应计提 5 万元、 10万元作为本年度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 所属企业一年中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额返还,并作为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由所属企业奖励给员工。 第八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事故,是 指造成人员伤害(包括轻伤)、造成设备损失修复费用在 5 万元及以上或停运(计划停运除外)造成少发少供电量在 10 万千瓦时及以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事件等。 第九条 为使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系统不同企业,对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按其现任职务 (岗位 )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工资总收入的比例计罚。 同时,可安排在岗或离岗培训,培训办法如下: 20 所属企业组织的培训。 所属企业自接到集团公司下发的事故通报后,必须根据文件要求在一个月内组织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建立档案备查。 培训费由参培者个人自理,培训时 间按其责任轻重分 5 天、 10 天、 15 天三个档次,对应的培训费分别为 100 元、 150 元、 200 元。 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 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为 5 天,除住宿、交通费可回所属企业报销外,其余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培训期间的待遇:培训期间只发生活费,生活费是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的,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及通报表彰。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在次年 1月 30 日完成考评审核,各所属 企业要配合好审核工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 奖励额按当年所缴纳风险抵押金额分档次确定计奖基数:风险抵押金额 5万元为第一档,奖励 4000 元; 10 万元为第二档,奖励 6000 元; 15 万元为第三档,奖励 8000 元; 20 万元为第四档,奖励 10000 元。 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的所属企业,第一年按所缴纳风险抵押金额对应档次确定的计奖基数给予奖励;实现连续两年及以上安全无事故的,从第二年起每年追加奖励 20xx 元。 发生事故的所属企业,取消事故年度的安全奖励,从下一年起,若无事故的,则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21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属企业董事长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可直接向所属企业董事长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报告。 超过时间 24 小时不报的,按瞒报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报 告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第十四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 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分别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集团公司及事故单位要积极做好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 事故处理从其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较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设区 22 的市级人民政府或水利厅组织调查,集团公司及事故单位要积极做好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 事故处理从其处理决定。 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水利厅委托集团公司调查处理的,则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一般人身死亡事故、重伤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事故(事件)的调查,均由集团公司组织 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按 20xx 年的国务院第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 同时,事故单位也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轻伤事故、非生产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一般农电人身伤亡事故,由事故单位或事故发生地的所属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 其事故调查处理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备案。 同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事故性质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一般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 主设备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电网及非主设备事故估计直接损失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一般电网、设备事故估计直接损失在 50 万元以下的,由所属企业组织调查。 根据事故性质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由当地消防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从其处理决定;集团公司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设计、设备定 23 货、施工、试验、检修、监理、生产运行、调度等原因发生的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则按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死亡 39 人),服从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水利厅对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 并按以下条款给予处罚: 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 收入30%40%的罚款,并给予撤职或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 1015天。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站、所、班组级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 30%40%的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 1015 天。 对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中层)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 25%35%的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 10天。 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年同等职务年总收入 30%的罚款,并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 入 25%的罚款,并给予相应处理。 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对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的处理由自治区水利厅或集团公 24 司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对集团公司相关领导的处理,由自治区水利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一般人身伤亡(含单位负有责任的一般中毒事故)或与重伤合计达 39 人,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罚如下: (一)造成人身死亡在 2人及以下或与重伤合计达 39人的。 对主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 40%的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在岗或离岗培训 15天。 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的罚款;给予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 10天。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站、所、班组级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 30%的罚款;给予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 10 天。 对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中层)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 20%30%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 10天。 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所在地安全主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领导应负领导责任的,对所属企业的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 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 20%的罚款,给予警告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 15%的罚款;事故所在地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处理决定严于上述处理的,按事故所在地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处理决定处理。 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二)造成人员重伤的: 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 25 收入 20%的罚款;给予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 10天; 对次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 10%的罚款;给予警告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 5 天; 对主要责 任者所在站、所、班级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 10%20%的罚款,给予警告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 5 天。 (三)造成人员轻伤的:由所属企业处理,报集团安全生产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一般性电网、设备、火灾、交通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造成设备损失修复费用在 200 万元及以上,或停运少发少供电量超过 500 万千瓦时的: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40%的罚款;并给予撤职或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 1015天。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站、所、班组级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 3040%的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 1015 天。 对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中层)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 2535%的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 10 天。 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的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 30%的罚款,并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 25%的罚款,并给予相应处理。 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给予 通报批评。 26 (二)造成设备损失修复费用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至200 万元以下,或停运少发少供电量超过 300 万千瓦时的: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 40%的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未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 15天。 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的罚款;给予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 10天。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站、所、班级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 30%的罚款;给予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 10天。 对业务主管部门( 所属企业中层)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 20%30%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 10天。 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的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 20%的罚款,给予警告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 15%的罚款; 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三)造成设备损失修复费用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至100 万元以下,或停运少发少供电量超过 100 万千瓦时的: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 2030%的罚款;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 10天。 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1525%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 510 天。 对主要责任者所在站、所、班级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 2025%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 27 岗或离岗培训 510天。 对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中层)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 20%的罚款;给予警告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 5 天。 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的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 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 15%的罚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 10%的罚款; 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四)造成设备损失修复费用在 20 万元以下,或停运少发少供电量超过 100 万千瓦时及以下的,由所属企业调查处理,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人为责任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罚如下: 发生下列恶性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根据 情节轻重,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 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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