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做到发展方向上由“粗放经营型”向“集约经营型”转变,资金投入上由“伸手要钱”向“项目争资、社会融资”转变,才能实现良性运营。 只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法人治理机构,将经营决策、机构生存与发展等权、责、利集中于林业机构才能实现其依法自主经营和市场化运作,使其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这就应该依据《公司法》将林业机构设置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份有限公司,结合我镇基本情况,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比较现实。 成立公司是促进生态林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标志着林业建设以经济效益为主向以生态效益为主转变。 随着国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和可持续科学发展观的形成,人们越来越清醒的认识到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和谐关系,认识到生态环境对社会经济所起的支撑作用。 林业承 7 当着改善生态,发展经济的双重使命,具有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 林业机构的公司化运作,其经营范围广泛,经营目标明确,能够科学合理的做好生态林业的建设,充分挖掘生产经 营潜力,增强发展活力,从而实现林业快速健康发展。 成立公司是实现林业发展多元化的需要。 林业机构的公司化运作,其目标明确,追求林业利益最大化,更能改善原有的镇林站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资本积累缓慢、市场引导能力脆弱的弊端,最大限度依托优势资源,大力推动林业产业由传统单一型向多元化转变,整合林业资源,促进森林生态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林业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三、成立荆紫关镇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可行性 成立公司符合国家政策。 2020年 8月 21日全国林业产业工作会议上,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制定《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简称《要点》)中明确提出“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多渠道投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林业产业体系,形成多层次、多元化共同发展林业产业新格局。 设立公司是林业产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企业与林农之间经济关系的纽带和桥梁,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杠杆作用,成为政府实施林业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有效工具。 8 设立公司完全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成立公司有明确法律依据。 1999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 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 6 条“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为公司成立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成立条件、设立程序、组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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