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化学工业公司营销渠道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神木化工代理商(不含特约代理商)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 必须是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所辖地工商部门注册的经济实体; (二) 注册资金在 万元以上( 一级代理商为 万元;二级代理商为 万元); (三) 在当地的化工行业(尤其是甲醇消费市场)中拥有良好的社会关系; (四) 具有丰富的液态化工产品储存、运输与销售的经验; (五) 在所辖区域内拥有一定数量的客户群,确保能完成神木化工制定的销售计划; 陕西神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管理架构规划和组织管理体系咨询项目 新华信管理咨询 第 5页 (六) 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七) 拥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产品销售人员和售后服务人员; (八) 愿意接受神木化工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以及销售模式; (九) 其他神木化工认为代理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自然人可以申请成为特约代理商,但成为特约代理商后必须组建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第四章 代 理商发展程序 第二十条 神木化工代理商发展遵循以下程序: (一) 招商:根据公司的营销战略和渠道规划,制定发布招商文件,在指定区域内向社会公开招商; (二) 申请:申请单位向公司营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神木化工代理商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 考察:营销部门派人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就具体合作事宜进行洽谈。 (四) 试用:双方签订试用协议,若能在规定时间和限定区域内完成神木化工制定的销售任务,则试用合格; (五) 授权:试用合格后,双方签署《神木化工销售代理协议书》,申请人正式成为神木化工的代理商。 (六) 续约:代理商应在代理协议有效期满前 30 天 向神木化工营销部门提出续签申请。 营销部门在对该代理商的经营业绩和商业信用考察后决定是否续签代理协议。 若代理商没有按时提出续签申请,则该代理协议期满后代理商自动丧失经销资格。 第五章 代理商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商加盟神木化工后,享有如下特殊权利: (一) 经经销神木化工组织独立开发的产品; (二) 使用“神木化工”商标进行经营活动(经销商无此权利); (三) 使用神木化工商誉开展广告宣传活动(经销商无此权利); 陕西神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管理架构规划和组织管理体系咨询项目 新华信管理咨询 第 6页 (四) 接受神木化工产品的供给,并使用神木化工商品目录、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品等资料; (五) 接受神木化工提供的定期和不定期技术 /销售培训 ; (六) 接受神木化工提供的经双方协商通过的销售提成和销售返点(经销商无此权利); (七) 接受神木化工提供的广告宣传和市场促销方面的支持; (八) 接受神木化工提供的必要的市场情报; (九) 接受神木化工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质量控制措施与制度方面的支持; (十) 接受神木化工提供的咨询服务; (十一) 接受神木化工各级主管的定期视察; (十二) 商业机会共享。 第二十二条 代理商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 任何代理商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不得在指定区域外进行销售服务,亦不得在指定区域外设立经营神木化工产品的分支机构; (二) 配备必要的技术、销售和服务人员; (三) 各代理商不得低于协议价格销售神 木化工产品。 (四) 遵从代理协议进行销售和订货结算,并完成承诺销售额; (五) 遵从神木化工的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 (六) 遵从“神木化工市场推广和广告宣传管理办法”,进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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