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版八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ppt课件2内容摘要:

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基本要求 4、“工读学校”也要保护未成年人。 案例二: 1998年 10月 5日 , 湖北省一农家幼儿刘细婷 ,课间在操场玩耍时听到上课铃响便迅速跑回教室 ,不料双脚被操场上摆放的水泥预制板绊倒 , 头部着地后凸起两个青色的血泡 , 左眼碰在坚硬的水泥块的边角上 , 鲜血直流。 坚强的刘细婷没有哭,忍痛到教室上课,从左眼眶里溢出的血泪,浸湿了她的衣袖,流在写字本上。 事后,班主任老师和学校不仅不给予关心照料,反而千方百计掩盖掩盖事件真相。 刘细婷家境困难,不能长期坚持治疗,由于严重的炎症引起眼球萎缩,左眼完全失明。 2020年 , 女童刘细婷上诉刘家桥小学和个体户刘瑞刚伤害案由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判决中指出:学校是教学场所 , 并非生产工地 ,学生在校期间 , 学校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 学校应对学生在校内的人身安全负责。 刘家桥小学将学校操场出租给个体户做工场 , 应对原告左眼受伤致残负主要责任 ,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伤残费 , 第二被告刘瑞刚赔偿。 提问: 天真烂漫的农家小姑娘为什么左眼失明。 刘家桥小学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的哪些规定。 下列事情是否正确。 简要说明理由。 某校为提高升学率,只让学生学习开考科目,少开甚至不开非考科目。 某初中学生张某因违纪被开除。 某校让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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