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域阳光分销代理协议书(合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到传真确认后于当日 18: 00前签字回传给乙方作为客户确认凭证,经甲方确认客户成交的,计入乙方成交业绩。 乙方至少要每隔 30 天对已向阳光美基提供的客户 进行回访,并将回访内容记录扫描件提供给阳光美基。 如合作渠道联系连续超过 30天未能向阳光美基提供客户进行回访记录的,视为合作渠道方自 行放弃该客户,阳光美基按过期无效客户自行处理分配。 甲、乙双方应依据《阳光美基分销代理客户来访后确认单》签署《 阳光美基分销代理客户成交确认单 》。 以上两个确认为甲方确认乙方销售业绩的文件依据。 双方合作期内,乙方不得将为甲方项目服务之销售对象(客户)以任何形式介绍给海南岛内其它房地产项目。 第七条:销售控制 双方合作期内,项目销售控制由甲方全权负责。 甲方应以传真的形式每周 向乙方通报销售动态。 双方合作期内,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及时销控对接工作。 经与甲方确认销控后,乙方在其推荐的客户支付定金后(定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应通过传真或其他书面的形式预留房号。 甲方确认客户定金到账并收到乙方的传真或其他文书后,甲方进行销控,为客户预留该房源 7天。 第八条:房款及相关费用的收取 乙方分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房款及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收取并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全称:海南阳光美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第九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 5天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销售所需的相关营销资料。 2. 指定专人负责房屋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收取工作。 3. 甲方遵守与乙方推荐客户所签署的协议文件、法律文书的全部条款。 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完成购房团在甲 方项目参观、选购和签约、收款等各项接待程序,并保证现场的接待质量。 5. 按本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如期支付乙方的佣金。 第十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双方合作期内,乙方应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工作。 双方合作期内,乙方所进行的所有营销推广计划须经甲方书面确 认后方可实施;乙方广告推广及销售物料设计应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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