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某煤矿公司机电设备管理标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50 元。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以上级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以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录 C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我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包括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满足矿井生产和生活需要,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包括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实施细则》、《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溶解乙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机电科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业务管理。 (一)办理设备的购置审批、使用登记、安装、修理、技术改造、报 废等相关手续,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认真执行《设备管理程序》,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二)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设备的 定期检验工作。 (三)协助教培中心组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办理操作合格证。 三、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一)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二)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三)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四、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八、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九、锅炉、压力容器、 电梯、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十、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十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十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章 关于锅炉与供暖管理的规定 一、锅炉运行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实施细则》、《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机电科为锅炉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设备业务技术管理。 (一)办理设备的购置审批、使用登记、安装、修理、技术改造以及设备报废等相关手续,并执行《设备管理程序》; (二)锅炉技术档案; (三)制定设备的运行操作规程; (四)教培中心负责组织对上岗人员的技术培训;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三、水暖工区负责锅炉、供暖管网的运行管理、检查、维修、保养工作。 (一)建立、建全锅炉管理制度及锅炉运行和维修保养记录、设备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锅炉的供水供电由水暖工区负责,确保 24 小时正常运转; (三)定期校验锅炉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确保锅炉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四)锅炉用水处理、水质化验、分析,必须达到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规定的要求。 (五)加强锅炉的管理,司炉工、化验工和维修工要持证上岗 ,要严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记录。 四、工广区锅炉供煤,由煤质科、洗煤厂原煤车间保证供应,家属区锅炉供煤,由水暖工区提出计划,煤质科负责供应,汽运公司保证运输。 家属区锅炉上煤由水暖工区负责。 五、为保证锅炉正常运转,两处锅炉炉渣的外运,由矿工农办公室同驻地农村联系安排人员和车辆负责清理与外运。 因出渣不及时影响锅炉运行时,由工农办公室负责解决。 六、重点供暖范围 (一)主井、副井、东西绞车房、原煤系统。 (二)副井口候罐室、充电室、澡塘。 (三)南北办公楼、食堂、俱乐部、学校、医院、托儿所等。 七、 供暖管路与暖气片的维修范围。 (一)主井、副井绞车房运转工区负责。 (二)选煤厂供暖系统由选煤厂负责。 (三)副井口、候罐室由运搬工区负责。 (四)澡塘、更衣室、洗衣机房、烘干房、外宾澡塘由生活科负责。 (五)水电暖工区负责主支管路、南北办公楼、保卫科、通信、招待所、食堂、俱乐部、学校、医院、托儿所、教培中心、家属宿舍楼供暖管路的维修。 (六)其余各单位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供暖系统的维护管理。 八、供暖和管路的管理规定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乱调暖气闸门 ,如发现一次,对单位或个人罚款 50 元。 (二)不经有关 领导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在主支管路乱搭茬,一旦查出,拆除私接管路,停止供气,并罚款 100 元。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拆卸暖气片、疏水器、放气阀和其它附件,不准私自增设暖气片,否则对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 100 元罚款。 (四)各单位对使用维修范围内的供暖设施必须认真负责管理 ,如有漏气,应及时维修,否则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 (五)蒸气供暖系统室内回水管路的出口,必须装疏水器,私自拆除疏水器的,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 (六)家属区的水暖,不准从系统中放水,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 (七)水暖工区应保证室内供暖温度不 低于 18℃ ,并保证优质服务,对有修理供暖设施需求的用户要及时给予解决。 第三章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定 一、机电科负责建立压力容器台帐和技术档案。 二、生活科负责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瓶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瓶的检查、维护、保养、充装、定期检验、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三、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检查、维护保养工作。 (一)建立健全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制度。 (二)根据设备实际性能和使用说明,编写设备的操作规程。 (三)建立设备运行检查保养记 录。 四、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认真填写运行保养记录。 五、压力容器上的仪表、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确保灵敏可靠。 第四章 氧气瓶和乙快瓶使用管理规定 一、供应科负责对氧气瓶和乙炔瓶的业务管理。 (一)建立氧气瓶和乙炔瓶管理台帐,按规定进行管理、储存 保管和发放气瓶。 (二)建立气瓶入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制度。 二、严禁使用超过检验周期的氧气瓶和乙炔瓶。 三、氧气瓶和乙炔瓶的使用和储存,环境温度不得超过 40℃。 四、使用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禁止敲击、碰撞; (二)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 10m; (三)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 40℃ 以下温水解冻; (四)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五)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六)乙炔瓶使用时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七)乙炔瓶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 (八)乙炔瓶使用压力不得超过 ; (九)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 (十)乙炔瓶内的气体严禁用尽,根据环境温度必须留有不低于下表规定 的剩余压力。 环境温度 ℃ 〈 O 015 1525 2540 MPa 氧气瓶必须留有不低于 的剩余压力。 五、氧气瓶和乙炔瓶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二)运输时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 车厢高度 ,立放时 ,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 (三)车上禁止烟火,应备有符合要求的灭火器; (四)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爆晒; (五)乙炔瓶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六、氧气瓶和乙炔瓶 储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乙炔使用现场 ,储存量不得超过 5 瓶;超过 5 瓶,但不超过 20瓶,应用非燃或难燃体建立储存间,进行储存;超过 20 瓶的应设置乙炔库进行储存; (二)气瓶放置整齐 ,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识,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 5 层;立放时,要妥善固定。 乙炔瓶要保持直立位置,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三)乙炔瓶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储存; (四)乙炔瓶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 ,在醒目的地方设置 “乙炔危险 ”、 “严禁烟火 ”的标志。 第五章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 一、机电科负责全矿 起重机械的业务管理 ,建立设备档案。 二、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维修、检查和保养。 (一)建立起重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和检查制度; (二)根据设备的性能参数、使用说明编制操作规程; (三)建立设备的运行、检查、保养记录。 三、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认真填写设备的运 行检查、保养记录。 四、起吊重物前必须检查限位器、制动闸、液压系统、电气系统、钢丝绳、吊钩等主要零部件及安全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五、驾驶或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 即停车。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必须做到 “十不吊 ”。 (一)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三)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四)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五)歪拉斜挂不吊; (六)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有活动物体不吊; (七)氢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的物品不吊; (八)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九)埋在地下的物品不拔吊; (十)干部违章指挥不吊。 七、专职和兼职起重工 (挂钩工 ),必须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索具的最大允许负荷、报废 标准,熟悉掌握捆绑吊挂要求和指挥倍号,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八、起重机械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修,检修时挂上安全警告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起重机的技术参数不得任意修改。 九、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在轨道上或走台上行走,更不准从 事检修工作。 十、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六级时禁止使用,不工作时必须将起重机可靠地固定好。 十一、起重机不得在驾空输电线下面工作 ,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 ,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 ,以免碰撞。 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 ,不论在任何情况下 ,起重臂、钢丝绳、重物等与 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小于下表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 (千伏 ) l 以下 l20 35110 l54220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水平距离 (m) 2 4 5 第六章 矿内机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一、所有矿内机动车辆由机电科进行统一业务管理 ,建立矿内机动车辆台帐和技术档案。 二、汽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对矿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查 ,建立矿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及维修保养记录 ,监督车辆本身和行驶状况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使用单位整改。 三、矿内机动车辆牌证齐全 ,随车携带 ,不准转借、涂改、伪造。 四、车况良好 ,车容 整洁 ,各连接部件和安全附件有效可靠。 五、时参加年度检验和例行安全检查。 六、矿内机动车执照和驾驶员证 ,只限于矿区内部或规定的范围使用 ,出矿或规定范围外无效。 七、驾驶员要认真遵守交通规则 ,安全操作规程 ,证件随身携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八、驾驶员要认真爱护保养车辆 ,使车辆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九、矿内机动车辆只限于按工作路线行驶 ,行驶中要礼让三先 ,时速不得超过 10 公里 ,进入矿门、仓库、车间和人员稠密地段时速不得超过5 公里。 十、如因工作需要 ,搭乘装卸人员每车次不得超过三人 ,挡泥板索引架及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准 搭乘人员站坐。 十一、如发生交通事故 ,要认真保护现场 ,抢救伤者 ,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和安监处 ,严禁伪造和破坏现场。 供用电管理标准 1 目的 为切实加强。20xx年某煤矿公司机电设备管理标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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