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董半川集运站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作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具备资格的组织颁发的操作证方可上机操作。 第六条 施行“交接班制”。 即由交班司机填写交接班记录(机械运 转记录中相应栏目),并逐条向接班司机交待清楚;一班作业的机械虽不做交接,但应做 好“十字作业”,填写运转记录,由现场领工员签字认可。 第七条 施行“巡回检查制”:机械操作人员 ,在机械使用前、中、后或办理交接时 ,按一定路线对一台机械的各个部位进行一遍详细、全面的围绕查巡,以便及时发现异常问题采取必要措施。 检查应做好记录。 机械巡回检查图,各单位可自行编制,但应确保检查无遗漏。 第八条 施行“机械走合期制”:新机或大修后出厂的机械,应按照原厂或大修厂的有关规定,进行新机走合运行和保养。 走合期使用、磨合情况,应记入履历簿中。 第九条 施行“机修保养制”:机械的修理和保养,应坚持强制与计划 预期相结合。 修理的类别:大修(项修)、零修、特修等;保养类别有:列行保养、定期保养、停放(封存)保养、换季保养、工地转移前保养(即项目结束前的评估整修)等。 各单位上报的大修计划,由资产管理中心统筹大修费预提,经分管机械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下达公司年度大修理计划,再由各单位实施。 第十条 各级保养的计划与实施,由各使用单位自行掌握,按照《工程机械技术保养规程》和公司《机械修理保养作业指导书》规定执行。 批准: 日期: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 质量检查申报、签认制度 第一条 在工程施工前要对施工的内容按现行铁路验标进行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 经项目经理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 分部工程按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分项工程按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和验收需要按施工段或部位等划分。 第三条 工程质量验收严格按下列程序逐级进行: 检验批 —— 分项 —— 分部 —— 单位工程 各队负责组织检验批、分项工程的 验收,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 第四条 检验批的内容、数据要真实,填写要规范。 检验批报检单要与施工进度同步。 检验批自检合格后,由技术部门填写检验批报验单,质量检查员及时报监理工程师签认。 监理工程师签认后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五条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第六条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及包括如下内容: 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验标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对混凝土强度等,应按国家及现行铁路工程有关标准规定的抽样 检验方案执行。 3)对验标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资料检查 检验批的资料要齐全完整。 第七条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 80%以上,且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 倍;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第八条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 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第九条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地基与基础等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条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主要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感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当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重新进行报验。 当检验批的试块、试件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经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重新进行报验。 第十二条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必须采取其它能使工程通过验收的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签认齐全的分部、分项、检验批资料纳入内业管理范围, 由资料员按竣工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每月组 织一次质量检查,对当月完成的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提出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对在工程报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后严肃处理。 批准: 日期: 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验收制度 第一条 经理部、各工程队 (场 )安质部门要了解和掌握隐蔽工程检查实施情况,解决存 在问题,协调各方关系,并应积累相关信息、资料,做为质量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不得隐蔽。 第三条 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 经技术负责人自检合格后,报质检工程师检查签证,并按规定时间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未经检查签证不得隐蔽作业。 第四条 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行业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技术负责人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第五条 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第六条 检验批和分项、 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地基基础、特殊主体结构、系统功能测试等重要分部工程的验收勘测设计单位也应参加;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第七条 对时限性较强的项目要规定验收时限。 保证检查验收工作及时进行,数据真实可靠,杜绝事后填表现象,并且及时掌握工程施工质量状况,有利于指导后续工程施工。 第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地基处理等重要分部关键工程验收时,应派 人参加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第九条 项目安质部门应牵头组织工程自验,自始至终参加工程交验工作,并对自验及初验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负责督促整改达标。 在交验工作中,应收集保存相关资料、并及时向上级安质部门反馈交验情况及工程质量信息。 批准: 日期: 成品保护制度 第一条 成品保护执行“谁施工,谁保护”的原则。 经理部负责成品保护措施的编制;对有特殊要求的,编制监视和测量方案。 各工程队为成品保护的主责单位,负责成品保护制度的具体实施。 经理部负责监督。 第二条 各队要建立成品保护制度责任制,明确成品保护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确保已施工完成的成品得到有效保护,直至竣工交付。 第三条 经理部及各队要加强成品保护的宣传工作。 提高全员对成品保护的意识。 第四条 经理部每月组织一次成品保护情况大检查,对成品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成品受到破坏的,对相应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 施工过程中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避免减少工序间对成品的损害和污染,不可或难以避免的工序间的损坏或污染,事先对已完成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最大限度的进行成品保护。 对造成少量损坏或污染 的成品,及时按纠正措施进行补救。 第六条 已加工好的成品、半成品在用于永久结构之前,进行必要的防护,防止用于结构前成品、半成品性能的降低(如加工成型的钢筋要进行苫盖、水泥入库等)。 第七条 对特殊工点,工程结构及易损部位设置围护措施,对已完的结构物稳定观测桩设置栅栏,确保结构物观测设施的完好及测试资料有效、齐全。 第八条 对于破坏后恢复困难或恢复费用较大的成品,要设专人进行看护。 第九条 已完临近公路或便道的 桥涵 ,在路边设置防护栏杆以防止过往车辆碰撞墩台,在墩台身周围包一圈木板内衬草袋,并用铁丝绑扎牢固,防止车辆碰撞墩台造成损坏。 第十条 在路口等显要位置张贴工程保护标语,标牌,提醒所有人员保护已完工程。 对经过工程区的人员、机械设备限定走行路线,保护工程不受损坏。 第十一条 对桥涵 的铁件预埋件,除锈涂油,并外裹塑料薄膜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 已恢复公路交通的涵洞、跨线桥在醒目位置注明涵洞、跨线桥的净空限界,以防止超限车辆碰挂。 第十三条 对恶意进行工程成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要求进行损坏赔偿,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过验收的成品,原则上不得投 入使用。中铁三局集团董半川集运站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汇编(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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