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教版政治选修5专题五家庭与婚姻2内容摘要:

婚 实质条件的 , 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在 1994年 2 月 1日 《 婚姻登记条例 》 实施之后 , 未办理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周围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的 , 按照单纯的同居关系处理;对符合结婚实质要 件 , 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 ,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 条增加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 应当补办登记。 演练知能提升 20年前丈夫去世 , 后经人介绍同丧妻不久的 赵某结婚。 结婚时 , 赵某带来两个儿子 , 均未成 年 , 与和某带着的一男孩一女孩共同生活。 一家 和睦相处。 四个子女长大成人后 , 都各自找到了 比较满意的工作。 两年前 , 和某患病致双目失 明。 去年老伴赵某又去世 , 和某的生活陷入无着 落的境地。 她的亲生儿子和女儿认为 , 母亲改嫁 进了赵家的门 , 就得由赵家赡养。 赵某的两个儿 子认为和某不是他们的亲生母亲 , 他们没有赡养 义务。 迫于无奈 , 和某遂向法院起诉 , 要求自己 的儿女和赵某的两个儿子赡养自己。 和某的要求,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为什么。 解析 本题以和某再婚为背景材料 , 考查家庭中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回答本题应首 先审设问 , 把握要求 , 带着问题去阅读材料 , 更 便于抓住材料中的有效信息。 本题问法院应怎样 处理此事 , 应首先回忆婚姻法有关父母与子女权 利 、 义务的规定 , 然后审材料 , 弄清行为主体: 和某 ( 父母 ) 、 两个亲生子女 、 两个继子女 ( 赵 某的两个儿子),再理清他们之间的关系。 答案 ( 1)法院应予以支持。 ( 2) 本案中和某的亲生儿子 、 女儿依法应对和某 尽赡养义务 , 并不能因和某再婚而消除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 ( 3) 本案中 , 和某与赵某结婚时 , 赵某的两个儿 子年龄尚小 , 和某与他们共同生活 , 把他们抚养 成人 , 故和某与赵某的两个儿子之间已形成抚养 教育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 ,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 一旦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 不因生父母先于继父母 的死亡而消除。 所以 , 本案中的和某与赵某的两 个儿子在赵某死后仍有赡养扶助关系 , 应对和某 尽赡养扶助义务。 13岁 , 初二学生 , 父母几年前到珠海 打工 , 只有到春节时回家一次 , 平时都是由爷 爷奶奶照顾。 小明成了名符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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