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26919内容摘要:
国际贸易法26919 1第一讲: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念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货物:一般是指一切有形的、可以被移动的物品。 国际:跨越国境,即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制定背景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到目前为止,73 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 包括中国。 日本 2008 年 7 月 1 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2009 年 8 月 1 日生效。 发达国家中,目前只有英国没有加入。 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局限(一)内容并不全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效力 货物所有权及其影响 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第 5 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买卖双方营业地处于两不同缔约国。 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在交付买方后在使用中发生爆炸,导致买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买方国内法,货物不安全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都属于产品责任,应有产品责任法调整。 请问此时,是否完全排除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适用。 公约只排除了货物对造成之人身伤亡,而未排除对由此造成之其他财产损失。 故此,就财产损失部分,可适用公约。 (二)适用对象有限消费合同: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拍卖之货物 股票、证券、票据或货币船舶、飞机 电力 卖方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服务的合同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 1000 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 不可以。 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 (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1.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的成立内容具体明确:货物;价格;数量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要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特殊情况下,可向非特定的人发出。 (二)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他方下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撤回其邀请,一般不承担责任生效原则:到达主义,即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判断标准:一旦邀约到达受要约人营业地或其邮箱,即为到达,而并不需要约人实际知悉该要约内容 (实际控制标准)2(3)要约的撤回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者,可以撤回。 (4)一旦要约被撤回,则该要约从未生效。 6 月 1 日,卖方向买方发出一份要约,其中规定:“本要约于 7 月 1 日之后无效。 ”假设该要约要 1 星期才能到达买方。 6 月 6 日,即于买方收到卖方 6 月 1 日的要约之前,卖方打电话通知买方撤回该要约。 6 月 7 日,买方收到卖方 6 月 1 日之要约,经慎重考虑,其回复卖方说“本公司同意贵方 6 月 1 日之要约”。 问:卖方 6 月 1 日之要约是否被撤回。 合同是否成立。 可以撤回,合同不成立。 国际货物买卖法规定:要约的撤回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者,可以撤回。 题中在买方接收要约之前,卖方已经撤回要约,该要约从未生效, ,合同也就不成立。 (4)要约的撤销只要该撤销在承诺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承诺人。 例外:不可撤销 (a) 规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销:1. 价格及其他条款 9 月 1 日后无效。 2. 本要约为确定的要约。 3. 我方将坚守要约,直至贵方回复为止。 6 月 1 日,卖方向买方发出一份要约,该要约规定:“本要约 6 月 15 日前有效.”。 该要约于6 月 3 日到达买方。 6 月 4 日,卖方向买方发出撤销 6 月 1 日之要约的通知,该撤销通知于6 月 6 日到达买方。 6 月 14 日,买方通知买方其接受卖方 6 月 1 日之要约。 问:卖方撤销要约之行为是否有效。 卖方撤销要约之行为无效。 卖方没有在要约到达之前撤销要约,且该要约规定“本要约 6月 15 日前有效”属于国际货物买卖法不可撤销的范畴。 所以该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 月 1 日,建造商向供应商发出一份购买特种质量之砖块的要约邀请。 建造商解释说其订购该类砖块以竞标一份房屋建造合同。 建造商进一步解释说其必须于竞标 6 月 1 日提交竞标书,结果于 6 月 15 日公布。 供应商于 5 月 7 日按照建造商要求向其发出要约。 从而建造商顺利利用该要约从事竞标行为。 6 月 10 日,供应商通知建造商撤销其 5 月 7 日之要约。 6 月 15 日,竞标结果公布,建造商竞标成功。 故而,建造商通知供应商,其接受供应商于5 月 7 日发出之要约。 问:供应商 6 月 10 之撤销要约行为是否有效。 供应商撤销要约行为无效。 当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不可撤销。 本题中建造商已经按照供应商的要约从事竞标行为,所以供应商撤销要约行为无效。 (五)要约失效:拒绝要约;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承诺人未承诺;承诺人死亡;承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2 月 1 日,卖方向买方发出一份要约,其中规定:“本要约于 12 月 31 日之前有效。 ”12 月10 日,买方回复:“贵方货物价格偏贵,不予接收。 ”12 月 15 日,买方反悔,向卖方发出邮件说:“接受贵方 12 月 1 日之要约。 ”卖方回复道:“你方既已拒绝我方 12 月 1 日之要约,故 12 月 15 日之承诺太晚,我方不予接受。 ”买方就此回答说:“贵方 12 月 1 日之要约明确规定其于 12 月 31 日之前为有效,故我方 12 月 15 日之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问:买卖双方合同是否签订。 合同没有签订。 国际货物买卖法规定,及时拒绝要约则要约自动失效。 本题中买方已明确拒绝要约,此时要约已经失效,故买卖双方合同没有签订。 2.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承诺的成立: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应当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得有实质性更改)(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效果: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成立。 (4)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撤回: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 撤销:承诺不可撤销(5)逾期的承诺诺迟延) 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做出:承诺无效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按通常的情况不能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无效但要约人可毫不犹豫地发出通知表示“接受”逾期之承诺而使承诺“起死回生”。 卖方表示 3 月 31 日为其要约之最后期限。 然而买方的承诺却于 4 月 3 日到达卖方。 卖方此时仍对该买卖合同感兴趣。 故立即通知买方其“接受”买方之迟到承诺。 该通知于 4 月 5 日到达买方。 问:该买卖合同是否订立。 何时订立。 该买卖合同订立。 关于逾期的承诺中的承诺迟延,要约人可毫不犹豫地发出通知表示“接受”逾期之承诺而使承诺“起死回生”。 本题中卖方接受买方逾期的承诺,使承诺起死回生。 合同在 4 月 3 日订立。 in 递迟延 )承诺通常能及时到达,但由于其他原因延迟到达:则该传递迟延之承诺有效,合同于承诺到达之时成立,除非要约人毫不犹豫地通知承诺人其拒绝“接受”该承诺。 卖方表示 3 月 31 日为其要约之最后期限。 买方知道通常情况下承诺到达卖方之时间为 3 天,故其于 3 月 25 日发出承诺。 然而由于邮局罢工,买方的承诺于 4 月 3 日才到达卖方。 问:该承诺是否对卖方生效。 该承诺对卖方生效。 关于逾期的承诺中的承诺迟延,除非要约人毫不犹豫地通知承诺人其拒绝“接受”该承诺。 承诺通常能及时到达,但由于其他原因延迟到达:则该传递迟延之承诺有效,合同于承诺到达之时成立。 所以在 4 月 3 日合同成立。 (6)承诺对要约内容之变更(1)实质性变更:对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支付方式、货物数量与质量、交付时间地点、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范围及争端解决方式条款的修改。 承诺原则上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实质性变更,否则无效。 A 向 B 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应 50 台拖拉机,100 匹马力,每台 港 3,500 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 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 A 未作任何答复。 问:买方之承诺是否有效。 买方之承诺无效。 承诺原则上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实质性变更,否则无效。 本题中 B 电复时对交付时间做了改变,本来是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B 在承诺时改为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承诺对要约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承诺无效。 (2)非实质性变更:若承诺对要约内容的修改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则该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若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则合同条款以承诺之修改条款为准6 月 1 日,卖方向买方发出一份销售 1000 吨食糖的要约。 其中,要约规定:交货期为 7 月份;包装方式为“完好包装”。 6 月 5 日,买方向卖方回复接受卖方 6 月 1 日之要约。 但规定包装方式为 “新包装.”卖方打算按买方规定之包装方式于 7 月 1 日发货。 然而,6 月 25日,食糖价格大跌。 买方咨询律师后以“承诺之包装方式与要约不符、承诺无效”为由而于6 月 27 日撤销合同。 问:买方是否能够撤销该合同。 买方不能撤销该合同。 根据规定,若承诺对要约内容的修改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则该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本题中买方承诺对于包装的修改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而且卖方也接受该改变,故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所以买方不能撤销该合同。 4第三讲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容1、标准合同内容:格/数量/价格)间 一)定义(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意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此后买方必须自该时起承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害的风险。 (二)运输与保险卖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所有费用。 但不必承担签订运输合同及保险合同之义务。 买方:自签订运输合同后,应及时就船名、装运地及装运时间给卖方充分通知。 买卖双方签订一 000)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装船期限为 2007 年 9 月份。 但买方指定之船舶于 9 月 30 日 16:00 时才到达装运港(港口作业时间至 18:00 时)。 卖方在该 2 小时作业时间内装完 110 吨货物,并拒装剩余 890 吨货物。 买方起诉卖方要求其赔偿未装完毕货物而给买方造成之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未装之货物负责。 卖方不承担未装剩余货物之责任。 因为其并不承担装运期限届满后之装运义务,其于最后两个小时之工作时间内的部分装货行为并不意味着其放弃于装运期限届满后的停止装运权。 买卖双方签订一份 000)合同,装运期限为 2007 年 10月份。 卖方于 10 月 14 日将货物运抵装运港,但买方直至 10 月 28 日指定船舶。 至此时,卖方货物以损坏,买方拒收该货物。 问:买方是否有权拒收该毁。国际贸易法2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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