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内容摘要:

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本级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或者评议。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解决办法,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五)实行案源先行备案制度。 办案机构(包括工商所)获取案源,应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先行向同级法制机构(工商所为法制副所长)备案,再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展开调查核实案源。 (六)实行立销案备案制度。 办案机构对案源进行核实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法制机构进行立案备案。 对已立案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符合销案条件的,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 有关事项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法制机构进行销案备案。 (七)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 凡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查处,一名主办,其余人员为协办。 (八)实行罚没物资公物仓管理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罚没物资保管 公物仓 ,确定罚没物资专管人 员,按照《 ## 市工商局 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九)实行行政执法强制措施文书统一保管制度。 各级法制机构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财物清单》等行政强制措施文书进行编号,统一管理发放,任何单位和执法机构不得擅自制作,办案机构遗失其中之一必须书面说明其原因。 (十)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先行报批和备案制度。 办案机构认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对行 政强制措施期限有明确规定的,办案机构最迟应于行政强制措施到期前 2天,根据案件调查的需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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