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洁生产协会章程doc-广东清洁生产信息网内容摘要:

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利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 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 年度 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5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 六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 七 )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 ( 八 ) 审 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 九 )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十 ) 决定设立 广东省清洁生产协会专家技术委 员会; (十 一 )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 、理事 ; (十 二 )推举 荣 誉 会长、 名誉会长和聘任协会顾问 、专家 ; (十 三 )选举常务理事,产生常务理事会; (十 四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 临时 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常务 理事会行使 理事会的 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必须 半数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方 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报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 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 相关 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五) 设立相关 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其成员为 3 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6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 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 具 有 一定 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由会长提名聘用,经理事会批准;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 专职、兼职 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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