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手册内容摘要:

的投资者,可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系统申购。 发行期结束后,实物券持有者可在柜台卖出,也可将实物券交证券交易所托管,再通过交易 系统卖出。 凭证式国债 是一种国家储蓄债,可记名、挂失,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不能上市流通,从购买之日起计息。 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现金,可以到购买网点提前兑取。 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算,经办机构按兑付本金的 2‰收取手续费。 普通股 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赢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赢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 新股与次新股 依据个股上市时间早晚不同 , 将股票区分为新 股与次新股。 例如 , 截止 2020 年 4 月份 , 市场把 2020 年上市的股票称为新股。 在 1999 年上市的股票称为次新股。 证券投资基金 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方式 , 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 , 集中投资者的资金 ,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 , 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 , 通过专家理财的方式 , 可以为中小投资者带来较好的投资回报。 黑马股 是指价格可能脱离过去的价位而在短期内大幅上涨的股票。 黑马股是可遇而不可求得,如果被大家都看好的股票就很难成为黑马了,投资者不用 刻意的搜寻黑马,只要是好股票,就可以 14 赚得到钱。 转配股 转配股是上市公司在配股时,国有股或法人股股东将配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由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的股份。 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转配部分截至到 2020 年 4 月前无法上市流通, 2020 年 4 月后按计划逐步流通。 配股 股份公司为了吸收资金,向持股人有偿、按持股比例配给一定数量的股票。 配股后,由于股本的扩张,会造成股价的正常下跌,投资者容易被表面的股价迷惑。 庄股 是指股价涨跌或成交量被庄家有意控制的股票。 庄家通过增持或减持手中筹码 ,不断洗盘震仓 ,来达到吸筹 目的 ,然后择机拉高股价 ,吸引散户追高 ,达到出货目的 ,并从中获利 . ST 股 沪深交易所从 1998 年 4 月 22 日宣布,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 (Special treatment),由于“特别处理”,在简称前冠以“ ST”,因此这类股票称为 ST 股。 蓝筹股 泛指资金雄厚、技术力量强大、经营管理有效、盈余记录稳定、能按期分配股利的公司所发行的、被公认为具有很高投资价值的普通股票。 蓝筹股是绩优股中的佼佼者。 蓝筹股适于进行中长线投资,稳健型投资者可参与。 可转债 可转换公司债是 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兼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性质。 绩优股 泛指经营业绩好、股东收益高、技术实力强、发展前景好、投资价值大的股份公司所发行的普通股票。 一般说,绩优股可进行中、长期投资。 A 股 是指在我国国内发行,供国内居民和单位用人民币购买的普通股票。 是我国股民最主要的炒作对象。 B 股 是指专供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以外币买卖的特种普通股票。 H 股 是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在香港发行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普通股票。 特别提示: 码失密、操作不当等失误,由此造成的亏损需自行承担。 15 ,类似的承诺无法减少亏损的可能。 ,应谨记其它备份交易手段,如电话委托,可视电话委托等。 4.为了交易数据安全,应经常更改通讯密码及交易密码。 保险主要产品介绍及消费者注意事项 个人类 : 包括健康保险、理财保险、少儿保险、养老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意外保险等七大类上百个险种。 团体类:员工福利系列、计划生育系列、小额贷款系列、建筑工程系列等四大类几十个品种。 网上销售的保险为:交通意 外险、综合意外险、旅游保险、家庭保险、出境保险等。 中介机构(银行)销售的保险险种有理财类、小额保险类、意外险类、定期寿险等产品。 特别提示: ,并详细解释该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和投保人享有的犹豫期撤单权利以及解除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 ,确认内容真实完整,并亲笔签名确认,被保险人必要时也应亲笔签名确认,保障自身权益。 投保人、被保险人切勿在空白或未填写完整的投保单上签字。 ,保险公司应出具书面通知单。 ,以免引起纠纷。 保险产品销售人员无权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应妥善保管保险合同,投保人要在投保单上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不可由保险人员代抄代签。 ,退保扣费可能带来的利益损失。 、代签名、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应电话投诉。 16 人民银行履职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 (一)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对个人查询信用信息,严格按规定办理,必须本人携带证件亲自查询,即使是夫妻双方也无权查询对方信用信息。 他人代查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司法等其他职能部门查询必须按相关法律规定提供证件方可查询。 不良信用记录较长时间内无法消除,切不可被不法分子利用急于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心理骗取钱财。 (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人民银行怀远县支行货币信贷与统计股,电话: 05528011885) (二)个人现金业务: 假币 个人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发现假币应主动上缴,假币的没收权属于银行、公安司法机关和海关。 明知是假币却继续持有或使用,属于违法行为。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金融消费者可以要求收缴人员出示《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由上述机构无偿提供鉴定服务。 残缺污损人民币 个 人持有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原因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的人民币,可以到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偿兑换,金融机构不得拒绝。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无偿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人民银行怀远县支行 货币金银股,电话: 05528011181) (三)个人外汇业务: 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掌握个人外汇账户开销情况、个人外汇账户存款人身份信息、个人外汇收支及个人结售汇信息、外汇结汇资金流向涉及到的人民币个人账户及其收支等信息,人民银行(外汇局)对此类信息保密,不得将有权部门检查或查询到的信息向其他单位或个人透露。 个人在每一个年度可按等值 5 万美元的限额进行结汇或购汇。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下非经营性购汇或结汇超过限额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 个人提取外币现 17 钞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下(含) 的,可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限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 5000 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限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18 怀远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金融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怀远县人民政府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金融办、法院、公安、工商、宣传、消协、银行、保险、证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维权中心设在人民银行 怀远县支行,具体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 维权中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一)督促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及自我约束,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消费者和金融机 构之间的沟通,协调解决消费者投诉的问题。 (四)提供相关金融法律咨询,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 树立金融行业良好形象,构建和谐的金融环境。 第五条 维权中心在工作中坚持以下 工作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维权中心对任何金融消费者一视同仁,对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平等对待。 (二)依法维权原则。 维权中心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开展维权工作。 (三)和谐高效原则。 维权中心建立高效的工作流程,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双方自愿原则。 维权中心充分尊重投诉方 和被投诉金融机构的意愿,以自愿为前提协调解决争议事项。 第三章 金融消费者投诉 19 第六条 金融消费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也可以亲自到维权中心进行投诉,属于受理范围的,维权中心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维权中心应 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或向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七条 金融机构如发生以下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维权中心可以受理: (一)银行方面: : 金融机构违反个人征信管理制度,违法提供或泄露个人信用信息、违规越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错误登记上报相 关信贷业务或对错误登记上报的信贷登记内容未及时修改对借款人产生影响、违规向第三方泄漏借款人资信情况、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擅自扩大、变动查询范围的以及其他违反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规定的行为,给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 :金融机构存在违规办理卡业务、信息披露不全面或不充分、收费标准不透明或不合理、资金安全缺乏保障、收单业务不规范等问题给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 :金融机构存在违规签发票据、违规压票退票、截留挪用客户资金、无故拒绝付款、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止付,违反账户管理规定,国债交易价 格欺诈、挪用债券、拒绝兑付等问题给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 :金融机构存在违规收付人民币,或在假币收缴与鉴定、残损币兑换等方面违反人民银行规定给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 :金融机构存在违规结售汇、无故拒绝汇兑等问题给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 (二)保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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