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6)自建行为  ①自用;  ②不动产对外投资;  ③出租、租赁(营业税);  ④出售:  个人(不纳税);  单位:    (7)管道煤气  ①报装环节一次收取的集资费 (初装费 )— 营业税  ②燃气公司单独销售煤气 — 增值税  ③单独收取煤气运输费 — 营业税  ④销售煤气的同时收取的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 — 增值税 — 金融、保险  (1)金融 — 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 (2)保险 — 以契约方式集中资金补偿被保人的利益 (3)离岸银行业务 — 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从非居民借入款项,再贷给非居民。  — 邮政、电信  (1)邮政 — 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  (2)电信 — 电话销售、电信物品销售  — 文化、体育  (1)文化 — 播映 (不包括广告播映 )  (2)体育 — 体育比赛  — 代理业、租赁业、旅游场所的索道运输、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  — 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 — 使用权、所有权   注意:  ( 1)在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同时,如果连同不动产所有权一并转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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