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集团公司综合产业安全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二)在作业过程中,有权制止、纠正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 11 — (三)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参加各项安全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水平。 (四)按规定参加不安全情况分析,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五)及时汇报并按规程规定处理现场发生的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 (六)尊重和支持安全管理 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所 必需的 资金投入,由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 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 12 — 施,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十一条 企业生产现场的安全措施: (一)生产现场环境整洁,道路畅通,采光(照明)充分,通风良好,电气、机械装置 等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备。 (二)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紧急疏散出口的标志。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生产现场实际需要,做好防火、防水、防爆、防毒、防漏、防粉尘、防触电、防窒息、防塌方 、防高空坠落等安全措施。 (四)进入生产现场的所有人员(包括工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各级领导及其他人员),着装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在生产现场必须遵守现场纪律及相关规定。 (五)企业应根据行业劳动安全和卫生的有关规定,坚持“以人为本”,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工种安全和卫生要求的个人劳 保用品;企业应根据不同生产岗位的特点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 — 13 — 使用。 (六)企业购置的安全设备(包括安全用具、安全防护设施、起重设备、便携式电动工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明。 企业在使用管理安全设备过程中,必须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七)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 企业工程项目发、承包的安全管理措施: (一)企业应建立发、承 包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发 、承包工程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有关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二)企业发包工程项目: 1.企业在发包工程项目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资历进行审查: ⑴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⑵承包方是否具备与承包工程相符的资质等级和工程业绩。 ⑶承包方是否具备与承包工程相符的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施工业绩。 ⑷承包方是否具有所承包工程的赔偿能力。 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及相应资质、资历的单位或个人。 — 14 — 2.企业对外发 包工程项目,必须与承包方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合同或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由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3. 工程开工前,企业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签字记录。 在有危险性(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 、窒息、机械伤害、烧伤烫伤等)的生产区域内作业,企业应在开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企业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严禁“以包代管”。 5.承包方工作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违反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时,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企业承包工程项目: 1.企业承包工程项目,必须与发包方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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