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钢铁集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到除行政正职领导以外的相关管理责任者、责任作业区( 科段)、责任班组和其他事故责任者。 (二)对死亡、重伤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分别减发本人年度绩效薪酬收入的 15~ 20%、5~ 10%。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发生的轻伤事故由各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发生一般人身险肇事故,由各单位比照轻伤事故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研究、实施对下列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职工因工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除公司对相关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外,责任单位要对负一定领导责任的作业区负责人(科段长)、负一定管理责任的各层次管理人员和负一定责任的其他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 追究; (二)职工因工发生的轻伤事故的各类事故责任者; (三)一般人身险肇事故的各类事故责任者。 第十五条 发生轻伤事故和一般人身险肇事故的,责任单位对事故责任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办法,并依据相关规定和事故责任大小,对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部门(科室)和责任者实施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除按上述条款处理外,并到劳务市场待岗。 太钢劳务 市场调节范围之外的单位,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待岗管理办法并严格落实。 第十八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重大安全管理问题。 根据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对单位有关领导者和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晰,责任定位不严密,影响安全工作落实的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作业标准不能满足岗位安全生产需求的; (三)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自主管理力度 不大,未全面、深入开展危险辨识活动,或推进标准化工作不力,安全管理控制度未得到有效提升的; (五)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对职工(含外用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护措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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