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案例分析报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会计上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而是将债务重组收益通过“资本公积”帐户核算,所以年度所得税申报时不填报《收入明细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下“债 务重组收益”栏,而是直接填报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对应的栏目内。 具体填报方法现举例予以说明。 【例 310】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甲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由于财务发生困难,不能偿还已欠的乙企业债务 1500万元。 双方协商,甲企业用自制产成品抵偿乙企业债务 ,该产品成本为 800万元,不含税售价 1000万元(增值税税率 17%)。 根据以上资料甲企业如何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 【解析】甲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帐款 150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0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 1700000 资本公积 — 其他资本公积 5300000 通过以上账务处理可看出会计上未确认抵债产品的销售收入,未结转销售成本,但税收上应确认销售货物收入 1000万元,销售货物成本 800万元。 所以,将 530万元的所得分两部分,一部分是 销售自制产品所得 =1000- 800=200万元,另一部分是债务重组所得 =1500- 1000- 170=330万元。 针对上述差异在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将确认的销售收入 1000万元、销售成本 800万元,分别填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中“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成本”栏;将债务重组所得 330 万元填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其他”栏。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政府补助 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不确认当期损益而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也不确认为当期收益而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②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则通过“补贴收入”账户核算。 在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政府补助收入,一律填报到《收入明细表》中“营业 外收入”栏下的“政府补助收入”项目。 还有一部分企业将政府补助收入通过“资本公积”账户核算。 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其他”栏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 减除。 此类收入可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作纳税调减处理。 对于不满足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会计上将政府补助收入计入“递延收益”,而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那末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凡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仍在“递延收益”帐户核算的政府补助收入,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在未来的年度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时,通过“营业外收入”帐户进行核算。 在填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可 以直接填报《收入明细表》中“营业外收入”栏“捐赠收入”项目下,无需纳税调整。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通过“资本公积”账户进行核算,需要注意的是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转入“资本公积”账户的是捐赠额与相关费用的差额,调整时要按捐赠额进行调增处理。 在填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接受捐赠收入不填《收入明细表》,直接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接受捐赠收入”栏进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在所 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到《收入明细表》。 如果企业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有差异的,将差异数据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 1)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 (中签 )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不并人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 (不中签 )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人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 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股份公司取得的 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收入明细表》填报要点和注意事项 由于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附表七单独填报,投资收益在附表十一单独填报,因此,收入明细表中的收入由销售(营业)收入与营业外收入两部分构成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除视同销售收入各行(第 13行至第 16行)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填报外,其余行次均应根据会计核算资料的数据直接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如果各收入项目的会计核算口径与申报表填报说明不一致, 应先对会计核算资料的相关数据进行调整,然后按调整后的数据填报。 第一,在新申报表中,由于销售折让、折扣未单独设计扣除,所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各行(第 3行至第 16行)应当按照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填报。 填报时,如果销售折让、销货退回以红字反映在收人账户贷方,应当根据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直接填报如果销售折让、销货退回以蓝字反映在收入账户借方,应当根据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减销售折让、销货退回后的余额填报。 第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一项收入,对于某个企业可能是其他业务收入,但是对于另外 一个企业可能是主营业务收入。 填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性质和业务范围合理界定。 第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直接冲减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 但是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该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时填报在第 14 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会计处理时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了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申报时该部分收入在附表 一第 2行“营业收入合计”填报。 第四,按照填报说明,“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未对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予以明确,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是根据销售净额填报,且“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中包括了视同销售收入。 因此,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应当是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而且包括视同销售收入,这无疑是对税收政策的一个补充。 第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收 入 ,会计处理时记 入 补贴收入账户。 由于新 申报表根据新会计准则设计,无补贴收入项目,因此,应当将该部分收入填 入 营业外收入所属的“政府补助收入”。 由于补贴收入与营业外收入都属于损益类项目,都是企业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所以上述调整不会影响企业利润总额的计算。 第六,关于“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的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分为有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和无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两种,且两种情形下均不确认营业收入,但有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与补价相对应的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应当视同销售,该部分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申报时应填入“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但从申报表填报说明来看,有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与补价相对 应的收益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 而有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如果既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又将与补价相对应的收益作为营业外收入填报,会造成该部分收入的重复申报。 因此,该部分重复申报的收入应在附表三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处理。 第七,关于“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的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样品等方面的,不确认营业收人,但纳税申报时应视同销售, 填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而企业如果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偿债、职工福利、对外投资等方面,会计上就要确认营业收入,纳税申报时要作为营业收入填报,不能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填报。 因此,该行不仅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要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也要填报,而且填报方法有所不同,应当加以注意。 第八,关于“债务重组收益”的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债务重组收益会计处理记入资本公积,不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 从填报说明来看,该行应当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 — 债务重组》的企业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取 得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应当填报在该行。 因为该行汇入主表后,构成企业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 如果将记入资本公积的债务重组收益填报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就会造成主表利润总额与利润表不一致。 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记入资本公积的债务重组收益,纳税申报时应当作为纳税调整项目填报在附表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填报。 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三)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 强调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 新 31号文有所突破,对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全 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 10%,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但要求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消,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问:预提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 :国税发( 20xx) 84 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 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84 号文的意思是预提费用只要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就可以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并税前扣除,即预提费用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能提供适当凭据,其次是金额确定,然后再看是否应当归属纳税年度,符合这三点,就能扣除。 一般情况下,借款利息、水费、电费是符合这些条件的,可以予以税前扣除。 国税函[ 20xx] 804 号《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发动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就明确规定大修理预提费用不能扣除。 税法的另有规定是指权责发生 制的基础上,同时还必须贯彻收付实现制原则,如工资薪金等。 问:跨年度报销的差旅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二)配比原则 时间上配比、收入与支出配比、所得与损失确认对称的配比。 既不能提前扣除也不能滞后扣除 财税【 1996】 79号文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国税发【 1997】 191号文强调,财税字 [1996] 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 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关于是否可以对资产估价入账,现在报告期预计费用支出,在以后年度调整费用支出,多缴税款退还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xx] 847号) 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规定,中移动因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的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交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三)相关性原则 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 1)不具有相关性的支出不得于税前扣除; ( 2)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20xx] 364 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 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三)合理性原则 一项费用支出必须是正常的费用才能扣除; 合理性原则也是税前扣除项目定量标准的制定依据;。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案例分析报告(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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