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钢门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摘要:

人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竣工前现场应达到《通用条款》第 9条及合同的要求,并拆除施工临设及设备 基础。 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 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发包人代表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遭受不必要的干扰: 公众的便利。 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 人财产的占用。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工程施工期间,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接受监理的监督。 承包人应做好同其他施工单位的配合,服从业主的工作大局。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9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 )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在 7 天内做出批复。 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开工及延期开工 开工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开工通知后,应在 72小时内开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延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发包人的开工通知后 7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发包人在接到承 包人延期开工要求后 72 小时内答复承包人。 发包人同意延期要求或 72 小时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因政策变化、迁占、地方干扰等原因推迟开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期相应顺延。 1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不可抗力或专用条款约定或发包人认可的其它情况。 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 7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向发包人提出书 10 面报告。 发包人在 收到报告后 7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每误期一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 /天的误期赔偿费,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其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 2%。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以其它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工程竣工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四、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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