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工程管理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内容摘要:

U 绿地 一类 二类 三类 商贸 办公 教科 文卫 一类 二类 三类 普通 危险品 公共 生产防护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〇 2 其它低层居住建筑 √ 〇 〇 3 多层居住建 筑 √ √ 〇 〇 4 高层居住建筑 〇 √ 〇 〇 5 单身宿舍 √ √ √ √ 〇 〇 〇 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 √ √ √ √ 〇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〇 √ √ √ √ √ 〇 〇 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 〇 √ √ √ √ 〇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〇 〇 10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 √ √ √ 〇 11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〇 √ 〇 √ 〇 12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 √ √ √ 〇 √ √ 〇 〇 〇 13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〇 〇 〇 √ 〇 〇 14 小型农贸市场 √ 〇 √ 〇 〇 〇 15 小商品市场 √ 〇 〇 〇 √ 〇 〇 〇 16 居住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 √ √ √ √ √ 〇 17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〇 〇 〇 18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 〇 〇 〇 √ 19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 √ 〇 〇 20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〇 √ √ 〇 21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〇 〇 √ 〇 22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〇 〇 √ 〇 〇 〇 23 一般旅馆 〇 〇 √ 〇 〇 〇 24 旅游宾馆 〇 〇 √ 〇 〇 25 商住综合楼 √ √ √ 〇 〇 26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27 职业、技工、成人和业余学校 〇 〇 〇 √ √ 〇 〇 28 科研设计机构 〇 〇 〇 √ √ 29 对环境基本无 干扰、污染的工厂 〇 〇 √ 〇 √ 〇 30 普通储运仓库 √ 〇 √ 〇 31 危险品仓库 √ 32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〇 √ 〇 √ 33 社会停车场、库 〇 〇 √ 〇 √ √ 〇 √ √ 〇 34 加油站 〇 〇 〇 〇 √ √ √ √ 〇 35 汽车修理、保养场和训练场 √ √ √ √ 36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37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〇 38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〇 〇 √ 〇 3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 〇 〇 √ 〇 √ 〇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11 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 符合表 35 的规定。 表 3- 5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 户数(户) 10000~ 20200 3000~ 5000 300~ 1000 人口(人) 30000~ 50000 10000~ 15000 1000~ 3000 注:每户按照。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 ~ 条款的规定执行,停车泊位按本规定 条款的规定执行。 城中村改造应符 合佛山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 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为: ( 1) 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 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 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 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 3) 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 1) 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 2)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 12 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3) 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的布 局准则为: ( 1) 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 2) 仓储用地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 3) 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 ( 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 3- 6的规定。 表 3- 6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仓库类型 防护距离( m) 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 300 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 、 500m3以上的藏冰库 100 蔬菜、水果储藏库, 600 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50 ( 2) 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 3- 6规定值的 ~ 2倍进行控制。 ( 3) 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 1) 石油库选址 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7484)的有关规定。 ( 2)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规定 ~。 ( 3) 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13 城市绿地 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五种类型。 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要求。 在规划编制中,建成区绿 地率新区不低于 35%,旧城区不低于 30%。 在规划编制中,人均公园面积不应小于 7 平方米,每个公园的用地不应小于 1000 平方米,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 2%,为城市绿化提供充足的苗木、花卉和草坪。 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 ( 1) 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 50- 100米防护林带。 ( 2) 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 50米的防护绿地。 ( 3) 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 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 30米的防护绿地。 ( 4) 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留出不少于 50米的防护林带。 ( 5) 西江、北江干流和顺德、东平水道,在水源保护地带两侧应设置各宽约 500- 1000米的永久性水源涵养林带;在建成区范围内应设 3050米绿带,在建成区以外的其它地段应按 300500米控制绿带宽度。 附属绿地指附属于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绿地。 具体规定如下: ( 1)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 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 3- 7规定执行。 14 表 3- 7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项目类别 代号 绿地率 新区 旧区 一类 居住用地 R1 ≥ 40% —— 二类 居住用地 R2 ≥ 35% ≥ 25% 行政办公用地 C1 ≥ 35% ≥ 30%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 ≥ 35% ≥ 30% 文化娱乐用地 C3 ≥ 35% ≥ 30% 体育用地 C4 ≥ 3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医疗卫生用地 C5 ≥ 40% ≥ 40% 高等院校用地 C6 ≥ 40% ≥ 40% 科研设计用地 C6 ≥ 40% ≥ 40% 其它学校用地(含中小学 用地) C6 ≥ 35%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用地 W/M ≥ 40% —— 危险品仓储用地 W ≥ 40% —— 一般仓储用地 W ≥ 20% ≥ 20% 一般工业用地 M ≥ 20% ≥ 20% ( 2)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提倡建造屋顶花园,并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 3) 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 3- 8的规定执行。 平台上种植土厚度必须满足植物生长的要求,应按表 3- 9控制厚度。 表 3- 8 平台绿化折算表 屋面与基地地面的高差( m) 折算 系数 ≤ 且≤ 且≤ 0 表 3- 9 种植覆土深度控制表 种植物 种植土最小厚度( cm) 花卉草坪地 30 灌木 50 小乔木、藤本植物 80 中高乔木 110 ( 4) 停车场绿化分为周界绿化 车位间绿化和地面绿化。 满足表 310相应设计要求时,可将停车场面积部分折算为绿地面积,并纳入绿地平衡。 1 周界绿化是指沿停车场用地边界内侧种植的起分隔和保护作用的绿地。 15 表 3- 10 露天停车场绿化设计要点及折算绿地系数 绿化部位 设计要点 折算绿地系数 周界绿化 较密集排列种植灌木和乔木,乔木树干要求 挺直;停车场周边也可围合装饰景墙,或种植攀缘植物进行垂直绿化。 停车位间绿化 多条带状绿化种植产生行列式韵律感,改变停车场内环境,并形成庇荫,避免阳光直射车辆。 地面绿化 采用嵌草砖或其它有绿色植物覆盖且耐碾压的铺地形式 注:当上述三种方式都采用时可累加计算。 区域绿地应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农业生产等为主,保证城市有优美和良好的外部景观和生态环境,具体要求参照《广东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的规定执行。 16 4 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容量 在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地块 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宜按照本规定执行。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 41 的规定;城市旧城改造区、市(区)级中心区、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内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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