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公司合伙协议内容摘要:

应当解散。 第二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合伙人申请入伙时,由执行合伙人决定是否接纳。 执行合伙人同意入伙的,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新合伙人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由新入伙协议约定。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 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 有限合伙人自行申请,并经执行合伙人同意; 3.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为保证合伙企业资金稳定,本合伙企业的退伙开放期为每年的 月 日至 月 日,本期限外有限合伙人不得申请退伙。 合伙人的退伙应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的情况下,并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执行合伙人。 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4。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非执行事务合伙人未经执行合伙人同意,以本合伙企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给本合伙造成名誉或财产损失的; (三)因泄露本合伙商业秘密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因被除名人在本合伙企业备案的地址错误或发生变更导致除名通知被退回的,自除名通知发出之日起,除名生 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合伙人退伙或者被除名时,对其他合伙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在向其退还财产之前扣除相应的赔偿款项。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分担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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