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器上市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范本内容摘要:

工资总额须报人力资源部审批,不允许超发。 第二十七条 经营单位可自行决定当年管理类节余工资的发放或递延。 第九章 实习工资、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八条 实习的应届毕业生按出勤天数和 学历计发实习工资。 原则上博士生每月 1000 元,硕士生每月 800 元,本科和专科生每月 500 元,中技生每月 350 元。 第二十九条 实习工资由实习所在单位按月计发,不足一月的在实习结束时一次性发放。 集团总部的实习生工资经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财务部发放。 实习工资在预算工资内支出。 第三十条 试用人员自办理完入厂手续之日起,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试用工资。 试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四。 第十章 假期工资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履行当地政府规定公民应履行的义 务工作期间,按本人的实际日平均工资水平计发工资。 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医疗未终结和未作出劳动鉴定前,由员工所在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 第三十三条 员工因迟到、早退、事假时,按缺勤扣除工资。 缺勤扣除 =(月基本工资 /平均每月应出勤日数或时数) *缺勤日数 6 或时数 第三十四条 因落实节育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上环 3 天、取环 1天、女扎 25 天、男扎 4 天)休假的,视同出勤计算工资。 产假(包括安胎、人流、引产)期间凭医院证明最低按每月 450 元计发。 产假后仍申请休假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报部门主管审批,人事部门备案,按事假处理。 如属身体原因,应出具医院证明,报部门主管审批,人事部门备案,按 450 元 /月计发工资。 册外工、进集团不满三个月的人员及计划外生育不享受产假及计划生育假工资。 第三十五条 病假人员须凭医院证明核发工资,按制度工作日最低每日 15 元计发工资。 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医疗期规定的,须办停薪留职手续;若员工工龄达 10 年以上且年龄在 45 岁以上,凭医院证明经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可办理病退,工资由保险公司支付。 超过一年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但单位 继续购买医疗、养老保险、工伤保险。 第三十六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待工期间,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按每月不低于 450 元的标准支付工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按每月不低于 300 元的标准计发生活费。 第三十七条 病、产、工伤、事假扣除的工资由各单位提留。 第十一章 调动、离职工资 第三十八条 集团内部调动人员,原单位根据调动人员人事调动函及出勤日计算调动前工资,新调入单位亦根据调动人员人事调动函及出勤日计算调动后工资。 第三十九条 因大型活动或特殊情况被集团借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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