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内容摘要:
第五十 七 条(河流的保护) 城市的主要次级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严格保护。 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 (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 (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位置,以及供人行或车行的连续的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的, 建筑控制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 以渠化 岸线 、自然河床、水面线为序,次级河流不小于 20米 、主要支流不小于 10米 、 一般冲沟不小于 5米 进行划定。 改变河流性状后,原控制的水面面积与绿化控制面积之和不得减少,蓄水水面以坝顶标高(无坝 的 以泄水口标高)起算向岸侧后退 距离 不小于 10米。 (四)确需在河道内布设的管线工程,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阻碍河道行洪。 第五十 八 条(现状道路的保护) 现状道路位于规划道路控制线之外的,现状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 项目 建设不得占用现状道路,并按以下标准退让: (一)无人行道的,按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 3米。 (二)有人行道 的,人行道 宽度小于 3米的,按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 3米 ; 人行道宽度大于等于 3米的,按现状人行道宽度退让。 21 第五十 九 条(道路临时用地的使用) 因道路工程放坡、拆迁 原因,超出道路建设用地红线 外的用地可作为道路临时用地;相邻建设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道路设施安全。 第 六十 条(特大型桥梁安全保护) 规划及现有特大型桥梁,以桥梁边缘起算, 5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 50米至 100米范围内为大桥陆域安全保护区,上游 300米、下游 150米范围内为大桥水域安全保护区,水域与陆域分界线为滨江路(含规划滨江路)或桥台。 在禁建区内, 除该桥养护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新建 、改建、扩建其他建筑 ;在陆域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建设行为,需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一)长江鹅公岩大桥、嘉陵江黄花园大桥安全保护区为沿桥轴线上游 200米,下游 150米的陆域及水域; (二)嘉陵江石门大桥安全保护区为正桥沿桥轴线上游 200米,下游 150米;北岸 4号墩至 8号台以及 8号台向北延伸 160米的范围沿桥轴线(道路中心线)上下游各 100米;南岸 0号台至 9号台以及 9号台向南延伸 145米范围沿桥轴线(道路中心线)上下游各 100米。 第 六十一 条 ( 特大型桥梁安全 保护及绿化设置要求 ) 在长江、嘉陵江上规划、建设桥梁,必须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 确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及规定进行规划控制。 修建桥梁时,每座必须同时建设不小于 30000 平方米的桥头公共绿地。 对现有的桥梁,应按规定的安全管理区域予以保护,在其陆域安 22 全区域内,除该桥养护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新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 六十二 条 (公交停车港的设置 )城市主次干道应 按以下要求 布置公交 停车港 : (一)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 500米至 800米。 (二)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有效长度不宜小于 50米,其宽度不小于 ;划线式停车港 有效长度不宜小于 50米,其车道宽度不小于 米。 (三)停车港出入口单边渐变段不小于 30米。 (四)对向设置的停车港应朝车头前进方向错位 30米设置,确保行人过街安全。 (五)停车港区域人行道宽度不小于该道路人行道宽度。 第六十 三 条(大型公共建筑的小型客车侯客车道)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小于 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 20米。 第六十 四 条 (交通影响评价) 经交通影响评价须增加的交通工程,如道路拓宽、增设人行过街通道、交通标志标线、交 通信号系统等,由建筑项目建设业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 同步验收 、 同步投用。 第六十 五 条(道路平面交叉口的展宽段) 规划 4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入口,应设置展宽段。 展宽段的长度根据道路等级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算长度为 5080米。 展宽段宽度不得小于 3米。 23 第六十 六 条(人行天桥及地道宽度、净高规定) 在城市道路上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 不小于 3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 米。 天桥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人行地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 ,净高不得小于 , 覆土厚度不得小于。 在地下通道两侧布设商业设施的,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且应 24小时对外开放。 鼓励人行天桥、轨道车站等连接通道与建筑物进行连接。 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天桥、人行地通道可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 独立设置的天桥(含梯道)结构外边缘距现状建筑物外墙(含阳台、飘窗)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最低阳台、飘窗底部标高超过 11米的,从建筑外墙起算),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人行地通道露出地面的结构外边缘与相邻底层建筑外边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3米,不 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现状房屋业主意见。 第六十 七 条(无障碍设施) 设计城市道路时,必须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 八 条(建筑与现状管线的间距)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基础与现有的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不应小于 (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的管线除外),与已有的电力电缆或其管道、通信电缆 24 或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 (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的管道除外)。 第六十 九 条(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间距) 在已有 500千伏及其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附近,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按规定留出与架空电力线间的 距离。 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条件下,建筑外墙(含阳台、外廊、 飘窗)距档距小于等于 200米的现状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一) 1千伏至 10千伏的不小于 5米; (二) 35千伏至 110千伏的不小于 10米; (三) 220千伏的不小于 15米; (四) 500千伏不小于 30米 建筑的外墙(含阳台、 外廊、 飘窗),距档距大于 200米的现状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需征求电力部门书面意见 ,但不得小于上述规定。 在铁塔周边 10米范围内(有高差的以坡顶或坡脚起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时,应采取必要的工 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需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新建架空电力线、变电站与已有建筑物的间距,须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 七 十条(新建架空电力线建设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已有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设计规范的要求 , 并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5 在城市规划区,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地面 、规划道路标高 的垂直距离: (一) 10千伏的不小于 9米; (二) 35千伏至 110千伏的不小于 15米; (三) 220千伏的不小于 18米; (四) 500千伏 的不小于 21米。 第 七十一 条(建筑工程附属设施的位置限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需单独设置 的 电力开闭所、配电房 、 电信交接间 、 供水泵房、垃圾 转运站 、 污水处理池 、公厕 等 附属 设施, 应在总图设计中一并布置。 其中, 垃圾 转运 站、 污水处理池 、公厕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先期建设或 与项目同步实施。 居民区等人口较密集区域内设置的污水处理厂,其对环境景观影响大的设施应作加盖封闭处理。 居民区等人口较密集区域内设置的变电站, 鼓励 其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 ,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0千伏开闭所、配电房应结合开发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110千伏变电站应利用地 形高差,设置为半地下、地下变电站; 220千伏变电站应利用地形高差,设置为半地下或室内变电站; 500千伏变电站周边( 30米范围内),应增加防护带宽度,种植高大乔木,减少对环境、景观的影响。 第 七十二 条(市政工程管线在道路横断面上的布置) 在新建的城市道路上,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各种管道应 26 与道路绿化 、盲道等 统筹 协调,合理 布置。 各种城市 市政 公用管道(电力、给水、污水、天然气、雨水、路灯、通信)在城市道路双侧布置时,其布置形式参见 附 图 二 ;单侧布置时,其布置形式参见 附 图 三。 车行道为 4车 道以上时,在道路两侧 均 应布置雨水管道。 新建城市道路,宜建设多种管线共用的共同沟。 各种城市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下。 当管径或检查井平面尺寸较大,管道沿途接口很少或无接口时,亦可布置在车行道下。 所有建设项目应进行综合管网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须采取工程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及检修距离的要求。 第 七十三 条(城市管道的最小建设规模) 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埋设管道,需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小于以下 数量及规模: (一)电力电缆沟及管道 6条(孔)。 (二)通信管道 12孔。 (三)天然气管道 100毫米。 (四)供水管道 200毫米,排水管道 400毫米。 第七十 四 条(地下管道覆土厚度的规定) 各种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 1米。 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小于。 27 与城市道路平行埋设在车行道下的其他地下管道线,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管道最小覆土的技术规定,并不得小于 1米。 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对应的人行道铺砌 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 第七十 五 条(架空线及水电气设施位置规定) 在城市道路上, 除确需架设 110千伏及其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 外 ,不得新设其他架空线杆路。 在城市道路上, 架设 110千伏及其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 的, 须 经 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审查 、 论证。 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应结合道路改造,按本条要求逐步规范。 第七十 六 条(新建市政设施架 空部分与现状建筑物间距) 除人行天桥、轨道 、电力设施 外的其它架空市政设施距现状建筑物距离: (附图) (一)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低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架空市政设施与现状房屋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5米。 (二)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高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架空市政设施与现状房屋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10米。 28 不能满足要求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七十 七 条(市政设施架空部分的环保措施) 桥梁、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架空部分,应采取必要的防噪、防眩等措施,以降低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第七十 八 条(公交首末站的设置及标准) 公交首末站宜结合公交停车港相对集中设置,每处面积宜为 3000- 4000平方米。 第七十 九 条(轨道车站周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置要求) 轨道车站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为轨道车站出入口、风亭及冷却塔等附属设施的设置提供条件。 第八章 附则 第 八十 条( 施行时间及施行 前各规划管理阶段文书的法定效力)本规定自 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 已取得 的 《 方案 审查意见函》继续 有效 ;已取得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但尚未审定方案的, 除 各项指标要求 继续 有效 外 ,其余 应 按本规定执行 ; 申请调整设计方案涉及本规定有关内容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 八十一 条 (名词解释及建筑 地上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及建筑 地上 容积率指标的计算规则,以附录的《名词解释》及《建筑 地上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为准。 29 附录 建筑地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建筑地上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一般情况下,计容建筑面积等同于地上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 2020)的规定计算,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应执行本规则。 一、多层及高层居住建筑,当 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 等于 米 (即 +) 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 计容建筑面积 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 2 倍计算;当。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
相关推荐
”办法: 、 、 、 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二)判断题 1.上菜时若配有佐料,应先上菜后上佐料。 ( ) 2.重要宴会的菜单要求每人一份。 ( ) 3.摆台时,应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客人的不同宗教信仰、习俗、爱好等有针对性地选择花型。 ( ) 4.火锅燃用的酒精在上桌前更加好,勿使外溅,以防燃烧时火焰四处蔓延引起事故。 ( ) 5.锅塌豆腐是安徽名菜。 ( ) 6.东安子鸡是湖南传统名菜之一。
厅部 │ │ 商务中心服务 .DOC │ │ 车队制度与程序 .doc │ │ │ ├─ 表格 │ │ 000 房务部裕依表 .xls │ │ 001 订房表 .doc │ │ 002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doc │ │ 004 加床收费单 .doc │ │ 005 境内住客登记表 .doc │ │ 006 保证金收据 .doc │ │ 007 接待处通知书 .doc │ │ 008
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 3)、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 各 校 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结合学校安全工作现状制定学校的安全教育方案,方案要有针对性,实效性, 要对“安全活动周”的教育活动进行科学安排,对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提出详细要求,按照方案扎实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各 校 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安全课、国旗下讲话、晨会、 夕会 、家长会等时间,有针对性地开展好交通、消防
、周边城市旅游及交通情况。 本饭店环境及状况 (1)饭店的地理环境及周边环境。 (2)饭店的特色及市场形象。 (3)总的服务质量状况及接待能力。 (4)员工素质及服务能力。 (5)装修改造情况。 (6)优势 和劣势。 竞争对手情况分析 (1)通过对竞争对手的各种情况资料分析,确立合适的市场地位。 部门 Section: 销售部 编号 No.: SMD202012013 主旨 Subject:
包括国内外旅行社,可分为团队和散客两种,各自又可分为 ABC 三类客户进 TOSIXBOX tosix 务 类 行编号。 ( 3)部、委、办客户 包括政府机关组织等,可分为 AB两类客户进行编号。 ( 4)长包房客户 每家公司编号,享受 A类商务客户待遇。 备 考 以上档案作为预订、客史、电脑统计、存档的统一编号。 每份档案的开设应包括 合同或协议、客户资料表、客户用房统计表、访问活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