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长春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申办报告; 举办者的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两张小 2 寸彩照; 拟任园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聘用合同、健康证明、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正本),场地、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租借园舍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或合同,租期不得少于三年。 有公安消防和房屋质检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合格证明; 卫生证明。 从业人员及家庭成员的健康证明、保健人员的培训证明、《吉林省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卫生保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设卫生室的要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护师执业证书》; 物业公司允许开办幼儿园的证明,邻里之间同意开办幼儿园的证明; 联合举办幼儿园的要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第十六条 办理程序 申办人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教育办公室同意举办幼儿园的证明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 《长春市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表》。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的三十日内对申办者的办学资质进行审查,并以书面的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被同意受理者,持《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吉林省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儿童卫生保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并组织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上岗前体检。 不被同意受理的申办人,按照《不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说明的理由和提出的意见改进,重新申办。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并审查有关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 予登记注册,20 日内向举办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主办人持《办学许可证》到民政、价格、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教育行政部门做出不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书面决定的,如不说明理由或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规定,不采用规定方式或程序,损害申办人合法权益的,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实行民办幼儿园撤销、变更报告和年检制度。 已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因故更名、停办、合办、迁址、变更或举办者改变性 质,均应向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每年 10 ─ 12 月,举办人必 须持《办学许可证》,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 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发证机关责令其停办,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发布公告。 第四章 保教工作及管理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必须按《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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