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防范与控制内容摘要:

违约金额高于实际损失时,发包方不予举证的条款。 应引起各承包单位的重视。 ) 第二部分工程质量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 基 本问题: 中间(过程)验收。 (通用条款 、 、 有详细说明)书面通知即可并做好签收记录,不提交相关资料。 竣工验收。 (通用条款 32 有详细说明) ⑴ 验收主体 :当承包方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就应当向发包单位提出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发包方要求履行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 ⑵ 验收范围: 在此特别说明合同约定中所出现的 “ 工程 ”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⑶ 验收程序: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验收报告,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发包方可拒绝进行竣工验收。 在进行住宅工程的验收时,应遵循先进行分 户验收,后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后进行的分户验收,如出现质量问题应属于保修期内及保修范围内的修补问题,而不是影响竣工验收的质量问题) ⑷ 发包方 自行分包的项目 : 发生质量问题时发包方应承担相关责任,但如果承包方有过错的,承包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注明:分包单位相关资料发包方要求加盖承包方公章的应尽量避免 ,因为这样将加大承包方相应的责任,如为配合发包方 工作 原因需加盖公章时,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为配合发包方工作承包方加盖公章仅用于某某方面,如出现质量问题,由发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自行承担。 ) ⑸ 正确认识质监站整改报告 :当接到 质 监站整改报告 时,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与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日期相矛盾 时 , 如发包方拖延竣工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视为验收,监督部门(这里指质监站)的整改意见视为保修期及保修范围内的整改。 二、 存在风险 质量未经验收,影响工程款的催要。 质量问题导致工期风险。 由于承包方质量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有承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工期不予顺延,发现质量问题(承包方责任)应及时修复。 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 包括工期赔偿、维修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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