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能源投资集团财务资金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发任何种类的空白支票 ,银行票据应分别加盖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持票人领取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 ; (五) 空白支票由出纳统一保管。 因故作废的支票,出纳须加盖作废印章,作废的支票应作为凭证的附件粘贴于凭证之后。 重庆 能投集团 资金 管理 办法 7 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并每日结出余额。 出纳应每月根据银行对账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账,查明未达账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 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对账单应每月装订入册。 第四章 资金结算中心 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目的 为加强 能投集团 和各子公司的资金管理与核算,充分发挥公司资金的整体协调效应,降低公司总体财务费用,并加强对公司资金的监督管理,特设立 资金结算中心 ,对资金实行集中控制。 第二十三条 资金结算中心 的职能 (一) 集中所属公司的资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统一运作,减少资金占用和资金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二) 核定所属子公司日常留用的现金余额; (三) 办理所属子公司之间的往来结算,计算所属子公司在 资金结算中心 的现金流入净额和相关的利息成本或利息收 入; (四) 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子公司办理借款、经费划拨,调控和监督所属子公司资金的运行; (五) 利用公司的规模优势,统一进行对外筹资; (六) 向所属子公司提供资金信息,监督所属公司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资金结算中心 资金管理方式 (一) 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办法 收支两条线指由 资金结算中心 为所属子公司分别开立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各子公司所有收入均纳入收入专户核算,所有支出均通过支出专户划转; 各子公司在银行开立收入专户,一切收入均应通过其收入专户及时划入 资金结算中心 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各子公司的收入专户资金除向 资金结算中心 划转外,不得 支取、挪用; 各子公司正常业务需要资金时,由 资金结算中心 向子公司基本账户划转; 重庆 能投集团 资金 管理 办法 8 资金结算中心 核定各子公司的日常零星支出,确定最高现金库存限额(数额待定),各子公司应将每日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收入及时缴入其收入专户,并及时划转到 资金结算中心 账户。 当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超过核定限额的现金时,必须事先向 资金结算中心 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留用。 (二) 建立资金使用内部稽核制度 各子公司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虚列或转移资金用途; 资金结算中心 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子公司 的资金使用进行稽核,发现挪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虚报资金使用计划、套取公司资金的,除追究直接当事人和主管经理的责任外,按违规资金额的 X%扣罚子公司负责人工资; 各子公司应积极配合稽核人员的日常稽核工作,不得隐瞒、无理拒绝或妨碍稽核工作; 稽核人员执行稽核任务时,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大公无私,依法依规履行稽核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隐瞒或虚报情况。 (三) 建立资金 结算中心 与子公司定期核对往来账项制度 各子公司的收入转入公司指定的收入账户,其资金仍归各子公司所有, 公司集中所有资金统一运作、合理调配使用,发挥资 金的最大效益。 资金结算中心 负责记录每项收入的往来账项; 各子公司会计人员应按月主动与 资金结算中心 核对往来账款,确保往来账项准确无误; 如往来账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子公司会计人员应积极查找原因,及时纠正; 资金结算中心 和子公司会计人员应及时到开户银行查对账单,据以进行账务处理。 (四) 各子公司的对外筹资业务统一由 集团 资金结算中心 进行,各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外筹资。 第二十五条 内部资金融通 (一) 各子公司集中至 资金结算中心 的资金由 资金结算中心 计算其账户余额对应的利息金额 ; (二) 各子公司向 资金结算中心 融资,由 资金结算中心 向资金融入单位收取利息 ; 重庆 能投集团 资金 管理 办法 9 (三) 各子公司应根据资金计划制定年度的融资计划,由 资金结算中心 统一安排资金融通; (四) 在安排资金融通时, 资金结算中心 统一考虑资金成本,应优先安排内部资金融通; (五) 内部资金融通的程序: 资金融入单位填写《内部资金融通申请》,申请须注明借款原因、金额、期限、用途、资金占用费率、还款计划以及逾期不还的罚则等,由所在公司 总经理签字后,报 资金结算中心 ; 资金结算中心 审核后交 资金结算中心 负责人审核; 资金结算中心 负责人提交集团 主管财务 领导 及财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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